法拍房竟有46万“天价”个税?税务师事务所:不合理!
---B计划---
近日,全国多家法院都在
开展司法网拍直播活动
平时严肃的法官
秒变“李佳琦”
大喊“买它”
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2月12日上午9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线上拍卖平台联合开展司法网拍直播活动,仅仅一小时,成交额破亿!各位网友的评论也是亮瞎眼:
法官们在直播中频爆金句,带货表现相当专业,引得网友一片好评。有网友赞叹:“要是法官大大们真的去做主播,可能都没李佳琦什么事了吧”。
看到这边拍卖现场的火爆局面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
两年前的天价个税案
郑州女子230万拍房
个税 46万
???
案情如下
2018年11月,郑州市民杨女士花费230万元终于拍下一套房子,算下来“省”了几十万元。
原以为自己赚到了,没想到过户的时候被告知须缴纳46万元的个税,因为该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亲属过户”,过户房屋总价是500元,需要缴纳两次的房价差价20%,面对46万元的“天价”个税,杨女士觉得不甘心,于是向金水区法院提出异议。
“这是法院你的责任!你们在公示拍卖时却未对直系亲属过户的信息进行披露。”
“另外,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交税义务应由原房主承担。”
但是最终法院认为,杨女士主张撤销该房产变卖程序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杨女士接到裁定书后,权衡再三,最终放弃了向郑州中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针对上述杨女士的遭遇,我们非常遗憾地认为,如果她聘请了专业税务机构为她代理,则她向法院申请的理由就不会是上述两点,而是46万的“天价”个税计算方式不合理,因为该项房屋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个税不管按差额20%征收计算,还是按合同收入进行核定征收,都不应该是46万,详细政策依据如下:
第一种:差额征收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因杨女士是代转让方即直系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受赠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房屋原值时应按照其原捐赠人取得的实际购置成本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而不是只减除500元,所以应要求原捐赠人提供相关购房合同及发票作为减除依据,计算结果肯定会远低于46万。
如果原捐赠人
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
则可按照第二种
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
↓ ↓ ↓
第二种: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通知》,如果按照最高的征收率3%计算,杨女士也只需缴纳6.9万(230万*3%),远低于46万。
各位小主们在法拍网上“捡漏”,或是土豪们买买买过程中,如果遇到天价税收问题,找法院异议的时候可千万别忘了请税务代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