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方周易》讼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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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初六不永⑴所⑵事⑶,小⑷有言⑸,终⑹吉⑺。
【译】初六 不要长时间从事诉讼案件要尽快结案,认为判决少于预期的人会有怨言,但结局还是好的。
注释:⑴“永”泛指长。兼指时间和空间。《诗经·周南·卷耳》:“维以不永怀。”
⑵“所”与后面的动词结合,构成名词性结构。《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
⑶“事”动词。做,从事。《论语·颜渊》:“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⑷“小”通“少”。《韩非子·饬令》:“朝廷之事,小者不毁。”王先慎集解:“《商子》'小’作'少’。”
⑸“言”话,言语,口语。又特指怨言、谤言。《左传·昭公二十七年》:“楚却宛之难,国言未已。”
⑹“终”事物的结局。《诗经·大雅·荡》:“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⑺“吉”美好,善。《诗经·召南·野有死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善:好的,美好的;做得正确;令人满意,完善的;高明的,有本领的。)
【讼】初六 象曰 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⑴辩⑵明⑶也。
【译】象“不要长时间从事诉讼案件要尽快结案,”是说诉讼不可长久持续,虽然认为判决少于预期的人会有怨言,但是他们双方争辩的事实已经清楚了。
注释: ⑴“其”第三人称,表示领属关系。他(们)的,她(们)的,它(们)的,《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
⑵“辩”争辩;辩论。《孟子·滕文公下》:“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
⑶“明”明白,清楚。《战国策·赵策》:“明谓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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