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定罪量刑指南——
Part 1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Part 2
法律依据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相关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Part 3
要义辨析
NO.1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实施这种犯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销毁证据和线索。
NO.2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公司监管、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不能因为列在“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就简单地将其理解为限于公司、企业人员。
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NO.3 要点辨析
1.注意指使人责任和财务执行人的责任的区分。公司管理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财务人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不得不执行销毁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责任。行为人因缺乏会计法知识而保存不善主动销毁,公司管理人没有指使也不知情的,只能追究具体财务人员。
2.认定本罪,要严格掌握标准,防止入罪扩大化。要注意几个要件:一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应当保存”的。每个公司每年都有一些次要财务资料要处理销毁,不能将这种行为都理解为本罪。只要公司的基本账户存在,基本记账凭证仍然齐全,电子财务档案可以真实恢复,一些次要的会计资料作为保密废纸处理,是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不能干涉,更不能定罪。会计原始凭证保存完好,账务处理上进行了归纳整理重新调整科目,也不居于销毁行为。二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销毁,一般是指导致企业财产被隐瞒、流失而无法查明,国家税收因此逃缴,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严重受损。隐匿、销毁的东西是不是严格意义的“会计账册凭证”,一般可以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认定。
NO.4 罪名变迁
本罪是依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增加的罪名,纳入《刑法》第162条之一。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