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孩被侵犯致死,尸块被狗叼嘴里,凶手:她下体暴露我失控了

【本文选自《老法医手记:谜案寻踪》,作者:周文镛,有删减,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女孩失踪

时值清明节后,小麦长势很好,看来麦季丰收在望。这天午饭后,7岁的余小敏在地里割完猪草回家,然后她对妈妈说,要去堰塘挖藕,但直到太阳落山了也不见她的踪影。余小敏的父母在村内、村外寻找均无果,以后的几天又到附近亲朋好友家去找也无下落。有人怀疑是不是被人骗走,还有人说近来有狼出没,邻村有户人家养的猪被狼叼走,会不会是野狼所为……一时间众说纷纭。

女儿失踪后,夫妻俩像掉了魂似的,欲哭无泪,茶饭不进,几天之后,两人便形销骨立。

发现残尸

4月16日这天,生产队余队长早饭后喊社员去平整稻场,以迎接麦收的到来。刚出村,就见一条白狗嘴里含着两节像莲藕一样的东西,摇头摆尾从远处走来。余队长见状,不由得一怔,便向来狗大吼一声,那只狗吓得丢下嘴里含着的东西,夹着尾巴跑了。余队长近前一看,原来那条狗叼的竟然是一只小孩的胳膊。

“奇怪!这是不是本队余文长家失踪多日的小丫头?”余队长想到这里,便顺手将胳膊捡起,用随身携带的尼龙袋裹好放在路边一棵树的树杈上,然后赶忙回村告诉了余文长。

社员们得知此事,都自觉三三两两顺着白狗来的方向在水渠、堰塘、牧场寻找尸体,最后在一块十亩大小的麦地里,找到了死者的衣服和下半身尸体,但没有头也没有胸部。究竟是动物咬死还是他人杀害,大家不免产生怀疑,感觉事情重大,便逐级上报到县公安局。

17日上午,公社公安特派员老陈已在村头等候。局长率刑侦人员到达后,首先听取了老陈对发现尸体等情况的汇报。之后,局长先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紧接着指派侦查人员分头找死者家属、有关村民进行调查取证。

现场勘验

现场位于村东约100米、离村道10米远的一片小麦地里,地里小麦已有两尺高。尸块、衣物及其他遗物散布范围为15平方米。现场土质松碎,尚见少量可疑血迹,并散落不少黄棕色细长毛发。另有大小藕节7块,布纹压痕,天蓝色童鞋一双,鞋上粘附少量血迹。

现场小麦倒伏面积为110厘米×60厘米。尸体无头颈及胸部,仅存腹部和双侧下肢,呈仰卧位。

尸体上方见两条长25厘米的黄棕色发辫,均见发根。上衣花布褂已离开尸体,右衣袖外翻(口袋内有一花布条和一节藕芽),倒数第二粒扣子扣着,衣领、衣背被尸水浸渍,衣服上无破口及血迹。两现场间发现头盖骨、颞骨、额骨、枕骨、左上颔骨、肩胛骨、肋骨等,颅骨均无损伤,酒精擦拭也未见血荫,各颅骨之间的骨缝可互相吻合。

残尸检验

经家属确认,这是余小敏的遗体。为了更好地检验尸体,法医收集所有散落在周围的骨骼及尸块后,将尸体移至生产队稻场上进行尸检。

残尸腹部和下肢全长77厘米,尸斑位于背臀侧,呈暗紫色,轻度腐败,蝇蛆呈团,蛆长0.7厘米,尸体周围未见蝇壳。尸体下穿两条护心开裆长裤,外为黄色长裤,裆口内侧缘两处有少量血痕,内穿蓝色长裤。躯体沿横膈膜与第七胸椎断离,腹背软组织断端不齐,呈撕裂状,无生活反应,并见啮齿动物咬痕和白色毛样物,露出肝脏。下肢近阴部皮肤、左大腿内侧组织局部缺损,无生活反应,但见动物齿痕和白色毛样物,外阴部及阴道口处女膜有撕裂伤,阴道壁松弛充血。尾椎部皮肤红肿伴表皮擦伤,右大腿内侧皮肤红肿,切面见皮下出血,脚趾趾端青紫。胃黏膜血管扩张、淤血并见暗红色点状出血,胃内容物约200克,有未消化尚能分辨的饭粒、红薯、萝卜条、蒜苗等食物。

被白狗叼走的左前臂,在肘关节处断离,断端软组织及肌腱边缘不整齐,无生活反应,可见动物齿痕和白色毛样物;前臂中段和腕关节各有一处皮下青紫出血斑,指端青紫显著,甲缝内嵌有黄色泥土。

研究会上

尸检结束,局长召开侦技人员会议,由法医介绍尸检情况。

法医说,从尸检结果看这是一起杀人案,阴部撕裂是生前形成,现场和尸体上提取的物证还有待实验室检验。就现场所见,他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性别、年龄的推断:据尸检所见,下半部尸体的会阴部具有女性特征,尸体附近遗有两条长25厘米的黄棕色发辫,散落的颅骨碎片较轻、较薄,有弹性,表面光滑,颅骨骨缝尚未紧密愈合而易裂开,颅骨均具备女性特征,如额顶节结明显,额鳞小而陡直,圆而丰满,上部向后弯曲,眉弓前突处不凸出,眼眶类圆而浅,眶上缘锐,枕骨大孔小等。

法医又拿起一块左上颌骨继续介绍:

左上颌骨乳齿已全部萌出,也未更新,现在恒齿的第一臼齿牙冠尚未长出齿槽,因此推断尸体符合六七岁女童的诸多特征。况且死者家属从衣着及头发等特点,确认是他们十日之前失踪的女儿余小敏。

这时法医重申,刚才大家已经看见摆在稻场的人体结构图形,头颅骨、肋骨、肩胛骨、左前臂与下半部尸体按解剖学部位放置,大体恢复了幼儿的基本形态。

(二)关于死因:尸检所见,除右上颌骨、下颌骨缺失外,头颅骨基本完整,骨表面未见钝、锐器损伤,酒精棉球擦之未见骨荫。已离体的上装衣服无血迹,几根肋骨也无损伤。据此可以排除头部、胸部开放性外伤致死。尸斑为暗紫色,残存的左手五指及十足趾青紫,大网膜、胃黏膜血管扩张淤血伴点状出血,具有生前急死或窒息死的一般征象。虽然头面、颈项、气管和心肺缺失,分析其死亡原因,可能为捂压口鼻部、扼压颈部及压迫胸部所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案件性质:尸块、尸骨上沾附白色毛样物和动物齿痕,软组织断端处呈撕裂状,无生活反应,分析认为是人死后动物碎尸。一个年仅7岁的小女孩,暴尸旷野麦地,外阴特别是阴道口两处严重撕裂伤,阴道壁松弛充血,势必导致疼痛和出血,说明死者生前曾遭强暴。结合左前臂、右大腿内侧和尾椎部等软组织表皮擦伤及皮下出血,反映了死者生前曾进行过激烈反抗和挣扎,因而形成伤痕;女孩所穿开裆裤裤口处的血迹、附近地面血痕,也可作为曾被施暴的依据。

(四)关于死亡时间:死者是6日下午失踪的,16日发现的尸体,根据工作手册上记录的气象部门数据,过去10日本地平均气温20.4℃,其中两天气温分别为24℃、25℃,一次小雨。尸体位于两尺高的麦地内,已经开始轻度腐败,蛆虫已达0.7厘米且无蝇壳,据此推断死亡距尸检时间约在十天之内。死者胃内容物处于半消化状态,食物尚能分清,按食物在胃内消化及排空规律分析,其死亡时间应在进食后3小时内。

法医表示,根据尸检结果,小女孩生前曾被强暴,死亡方式应属他杀,死后遭动物碎尸。

接着,法医说:“我现在要赶回机关,将提取的颅骨残片、阴道分泌物、胃内容物、血液、毛发及几件长裤带回去进行物证检验,检出结果再行联系。”

其他几名侦查人员也将初步了解的情况作了汇报。

局长说:“物证检验的结果,关乎案件性质,你们几个技术人员都回去,把照片、勘查笔录整理出来,若有遗漏,也好及时补救。”

“法医检验,初步分析是强奸杀人,你们侦查人员没有意见的话,可以立案。”局长接着又说。

专案组成立之后,局长马上布置了下一步的工作。

展开调查

侦查工作在尸检时就已全面开展。藕堰地处村东头约20米,沿村道继续向东约80米就是尸体现场(小麦地)。据村民反映,死者虽然只有7岁,但比较机灵,平时在村内玩,从不一个人远离村庄,加之失踪是在白天,她不会和陌生人前往麦地,所以被本村人引诱到麦地的可能性很大。

通过讨论,侦查组决定将侦查范围缩小,以全村为重点,在村内筛查。据生产队长老余说,开春以后,青壮劳力都到远离几十里外的水利工地劳作,就在那里食宿,在家里的都是老弱病残。除了妇女,6日的当天下午,留在队里的所有男性成人出工都有安排。侦查人员逐个进行定位落实。

另一组侦查员与妇女干部、老师分别对村内妇女和少年儿童进行访谈。女孩失踪那天是星期天,午后她去藕堰挖藕,在场绝不会是她一个人,这就需查清当时她和哪些人在一起挖藕。

两天来的工作进展不大,有两位村民虽有过流氓行为,但远在工地,没有回村。留村的成年男性,6日中午和下午都有人证。这天也没有外村来客。调查一时陷入僵局。

20日这天,有一个女村民朱某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那天下午她从娘家回村,路过藕塘,见本队余海明和几个小孩在堰塘挖藕,但没有注意是哪几个小孩。

“我们前天找你,你怎么没有说这件事?今天又为什么主动来找我们呢?”侦查员问。

“同志!你不晓得,我身体不太好,记性也差,感谢生产队的照顾,免去了我的劳动工分。我从娘家回来后记不清日子,所以不敢胡乱说话。不能冤枉人啊,您说对吗?今天上午我哥哥来我家有事,他见到村里有公安局同志,就问我是咋回事,我说村里发案了。这时我才问他:'哥,我是哪天去你家的?’他回想了一下,说我是(农历)二月二十四去的,那天是去祝贺他家小孙子满月。我是第二天午饭后回家的,快走到村头,看见海明和几个小孩子在池塘边挖藕……”

侦查员:“谢谢您,老人家。”

朱某动身走了两步又回过头来对侦查员说:“同志!我刚才说的有没有用?我也是有事说事,可要给我保密呀!”

“知道!老人家放心好了。”侦查员含笑地回了一句。

朱某走后,根据她提供的回村时间计算了一下,农历二月二十五是阳历4月6日,正是余小敏失踪之日。

这时,只听一声“笨蛋!”这位侦查员用手打了一下自己的脑袋,自责地说:“难怪查生产队出工的记工本上没有她(朱某)的名字,原来她身体不好,免除劳动了。看来我们的工作还有疏漏,值得今后注意。”

根据这一线索,调查组立即寻找那天去堰塘挖藕的小孩,最后从两个6岁的小孩口中了解到,死者失踪前和余海明在一起…

至此,余海明的嫌疑显露了出来。

这时,县局来电,传来物证检验结果:现场黄棕色发辫与颅骨上的毛发同为人的毛发;毛发与裤口血型为人血A型;尸体血型亦系A型。从阴道涂片中检出精液成分。胃内容物,经毒物分析,排除当地常见农药和毒鼠药物的存在。尸体上的白色毛状物系白色狗毛。

案件大白

经过研究,侦查组决定重点调查余海明。

经查,余海明,男,17岁,学习成绩差,仍在读小学五年级,本队人。骂过女老师,常用污言秽语辱骂女学生。

4月18日侦查员找余海明谈话,要他说出4月6日下午在干什么事情。他开始说在上学,当侦查员指出那天是星期天时,他才改口说在挖藕。

“挖藕时几个人?”

“我一个人。”余答。

“好好想想,到底是几个人?”

“连我三个人。”

“哪三个人?”

“有我,还有两个小孩。”

“你说的这两个小孩我们都问过了,你还有隐瞒。”

余海明沉默不语,一会儿满头大汗,一会儿要喝水,一会儿要出去小便。见此状态,办案人员向他讲:“你才17岁,还年轻,只有坦白,才能得到从宽处理”

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余海明交代了整个作案经过。

余海明说:“6号中午午饭后,我手拿镰刀,提着一个柳条筐准备去割猪草,当走到本队牛栏后藕塘边,看见余小敏和另外两个小孩在堰里挖藕。这时我也不割草了,就和他们一起挖藕,挖藕时看见余小敏蹲下时穿的开裆裤,我就动了想强奸她的念头。当另外两个小孩走后,我就把我挖的藕给了小敏,随后我又骗她和我一起去村东头拿藕。走到麦地中间,我就把她裤子脱下一半,要强奸她,她不同意。这时我把她按倒在地,她哭,我一只手捂住她的嘴,一只手按住她胳膊,不顾她的挣扎,强行……事后她坐起来看到下半身流血,哭着说要回去告诉她妈妈,这时我上前去看她的下身确实在流血,我怕事情暴露了,又将她按倒在地,用镰刀背压住她的喉咙,直到她死了,我才逃回家。”

“这几天你们在调查,我知道你们问了另外两个小孩,我就在想我要坐牢了,昨天下午我对我妈说我跟不到你了,我妈问我什么事,我没有再说。”

当侦查人员找其母亲落实时,其母也说:“余小敏失踪的消息,全村人都知道后,那天余海明还没有觉得什么,当你们来调查这几天他像掉了魂儿似的,昨天下午他突然喊我妈呀!我不能跟你了,我问他说啥,他也不再说。我虽没有再问他,但心里总觉得他有什么事瞒着我,没想到他竟然干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

案件大白后,侦查人员又对余海明交代的几个细节作了查证并补充了证言和证据。

由于余海明尚未满18周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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