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权力编码 1200-B-01300-140624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项目 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规范取用水行为。及时主动公开相关行政处罚信息。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2-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2-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2-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2-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2-5.【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2-6.【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3-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3-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三十条4-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4-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4-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5-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5-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三十二条5-4.【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四十三条6-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6-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7-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7-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备  注属地怀仁市水利局行政权力问责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相关条款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3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6《水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7《防洪法》第六十五条8《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9《渔业法》第四十九条10《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1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12《招投标法》第六十二条1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第四十七条14《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1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十一条16《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四十三条17《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18《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19《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四十条20《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21《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七条22《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二十七条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25《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条2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二十八条2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28《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2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3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四十五条32《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3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34《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35《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水利部令第31号)第二十四条36《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37《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8《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9《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附件: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廉政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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