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新规,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国家 · 新规
《民法典》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项重要制度,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其中有较多章节提到信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其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发挥民事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等功能,有力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11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一则《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提出,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过渡期内,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加强网络销售监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重点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用物质、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罚款;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倍的罚款,禁止其5年直至终身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省级 · 新规
《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11月27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11月24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为推进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河南省电信条例》
6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河南省电信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专章就电信用户的服务选择权、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有效保障用户切身利益,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
《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12月8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人行成都分行正式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我省第一部综合性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11月23日,上海市科委印发《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自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明确守信激励的措施,包括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对象等。对于失信惩戒,为了体现惩戒措施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对于一般失信,采取约束措施,包括列为项目管理的重点监督对象,列为信用风险警示对象等。二是对于严重失信,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取消项目的申报资格、取消科技奖的被提名资格,取消担任咨询评审专家资格等。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1月26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87条,主要从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优化陕西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11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监督管理。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员、鼓励与优惠政策等方面明确了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条例》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诚实守信地提供服务。
市级 · 新规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8月27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规定,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推销商品,不妨碍公共秩序。
《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9月4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39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施行《条例》不仅是制约不文明行为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吉安市文明城市创建形成常态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11月20日,《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烟台市城管局副局长王克山表示《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主要从规划和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来源:源点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