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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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定义
(二)任务
(三)原则
(一)“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
(二)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几种情形:
三、程序
1.启动时间
2.启动主体(原告)
1.调解的形式
2.未达成调解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3.调解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缺席审判的后果
1.原告人缺席按撤诉处理
2.被告人缺席可缺席判决
(六)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影响
1.仅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一审刑事部分发生效力
2.二审法院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七)其它问题
1.审限问题
2.二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3.不构成犯罪案件和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的处理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一)定义
1.物质损失应当是直接、现实的物质损失,在数量上是可以计算和有确定数额的,“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2.被害人致残的
如果被害人致残的,物质损失还应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合理费用。
3.被害人死亡的
如果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亦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被害人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不构成犯罪案件和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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