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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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CI
目次

一、概述

  (一)定义

(二)任务

(三)原则

二、赔偿范围

  (一)“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

(二)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几种情形:

三、程序

  (一)启动

1.启动时间

2.启动主体(原告)

 (二)赔偿责任主体(被告)
  (三)保全
 (四)调解

1.调解的形式

2.未达成调解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3.调解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缺席审判的后果

     1.原告人缺席按撤诉处理

2.被告人缺席可缺席判决

  (六)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影响

     1.仅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一审刑事部分发生效力

2.二审法院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七)其它问题

     1.审限问题

2.二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3.不构成犯罪案件和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的处理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GAISHU
一、概述

(一)定义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任务
1.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矛盾
3.实现被害人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
(三)原则
1.利益补救原则
2.矛盾化解原则
3.书面原则
【法条来源】
1.《刑诉法》第10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V》 第2661页 观点编号1316
PEICHANGFANWEI
二、赔偿范围
(一)“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

1.物质损失应当是直接、现实的物质损失,在数量上是可以计算和有确定数额的,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2.被害人致残的

如果被害人致残的,物质损失还应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合理费用。

3.被害人死亡的

如果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亦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

【法条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
2.《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6辑(总第11辑)指导案例第79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废止)
(二)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几种情形:
1.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刑诉法》第101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显然难以归入物质损失的范围之内,因此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该内容也曾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两份法律文件的明确认可。(该两份法律文件已被废止)
【法条来源】
1.《刑诉法》第10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V》 第2685页 观点编号132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已废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废止)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如: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属赃款、赃物,《刑法》第64条已明确规定了解决方式,即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直接返还给被害人,这已是对被害人财产权利最有效的保护,无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无法退赃的,也只能作为决定刑罚时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法条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
2. 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法条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0条
CHENGXU
三、程序
(一)启动
1.启动时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与被告人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在审判阶段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法条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148条
2.启动主体(原告)

(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
【法条来源】
1.《刑诉法》第10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1、142条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V》 第2673页 观点编号1322
 
(二)赔偿责任主体(被告)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法条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
(三)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法条来源】
1.《刑诉法》第10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
(四)调解
1.调解的形式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未达成调解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3.调解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3、154、155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此种情形的调解宜采取部分撤诉的方式结案,对调解不成的其他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来源】
1.《刑诉法》第10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3、154、15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V》 第2718页 观点编号1336
 
(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缺席审判的后果
1.原告人缺席按撤诉处理
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被告人缺席可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法条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8条
 
(六)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影响
1.仅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一审刑事部分发生效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2.二审法院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法条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4、331条
(七)其它问题
1.审限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法条来源】
1.《刑诉法》第10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9条
2.二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

3.不构成犯罪案件和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法条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2条

END

律师简介
黑延明
黑延明律师   中共党员,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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