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损失如何补偿
案例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歌舞厅。建到一半时,A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B公司被迫停工10个月。在停工期间,A公司被C公司收购,C公司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而且与D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单方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B公司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与C未能达成一致,B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C公司赔偿损失。
原理及观点
1.A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证明A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给B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C公司收购了A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C公司收购A公司后应当承继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3.C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当承担由此给发包人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C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足以见得只有在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形下,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而C公司并不符合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因此C不能单方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议
造成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原因大致有三个:一是承包人的原因,如承包人自己采购材料误时间及材料缺陷造成停建,缓建;二是发包人的原因,如变更设计图纸及等待时间、等待由发包人采购材料耽误时间及材料缺陷造成停建、缓建;三是不可抗力的原因作为承包人,应该着重注意后两个原因,并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注意专项约定。在合同签订时就应该将不得无故停建、缓建及违约金内容写进合同条款。如“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顺延工期,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从合同上更好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已经出现停建缓建:(1)一旦发生停建、缓建的情况,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有关签证;(2)注意保留好相关材料,同时及时通知发包人,尽到通知、提醒义务;(3)办理工期顺延手续,争取妥善解决。
3.从4个方面准备起诉材料:(1)要求顺延工期;(2)要求赔偿损失工资、机械设备调迁费用;(3)主张违约金;(4)要求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