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哪种举报违规违法行政机关答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普法

基本案情:征地拆迁办作出《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公示》。陈某认为该公示没有将其作为被安置人侵犯了其应得的安置补偿利益,遂向提出异议。征地拆迁办于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不符合安置条件。陈某不服一审、二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

陈某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其实质是请求确认安置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利益。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涉案信访答复意见: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就此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如下:撤销一审、二审行政裁定

老践说法:1.佩服当事人的坚持,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再审申请之后。变更诉讼请求,又到法院行政诉讼,进行一审、二审、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终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实在是难得!前前后后估计也要好几年吧!

2.此案的信访回复,为什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因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而且这一实际影响的行为,之前行政机关没有处理过,属于首次处理的行为,故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是行政机关之前针对当事人同样的事项,已经处理过一次,那么后面的信访事项则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应注意哪些事项,以区别于普通的信访事项呢?在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当村村民的待遇给予住房补偿安置等,应在信中注明:此信不走信访程序,将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用。

4.行政机关即使故意将此信用为信访回复,但是当事人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毕竟当事人在信中已明确将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用,不是一般的信访。而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首次处理的行为,故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5.绝大部分的信访为什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因为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的对象,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且要求是行政机关第一次处理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6.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许可、处罚等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当事人对些决定不服,向信访局申请信访,根据《信访条例》,信访机关会将信访转交给处理机关,行政机关会依据信访条例,给予当事人一样的回复,其结果绝大部分是:之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来的决定是正确。当事人若是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信访复查或复核。此时的信访回复,行政机关只是将原来的答复,再一次给予当事人答复一次,并没有改变当事人的权利。

7.若是行政机关的信访回复,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将会产生什么情况呢?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对于之前的行政决定等,往往超过了六个月以后还想行政诉讼,法院会直接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只好信访,拿到的信访回复(跟原来一样的结论),若是可以起诉,那么当事人都会利用信访回复,规避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故对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重复回复行为不可诉。

8.而且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是与前面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一样的结论,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相当于还是之前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于前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放弃行政诉讼救济的机会,那么对于重复的信访事项,推论当事人也是要放弃行政诉讼救济的机会,不让当事人行政诉讼。

9.若是行政机关的信访回复,改变了原来的决定,那么这个新的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而且是第一次的影响,那么这个新的信访回复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然,这个改变的决定在实践中是很少碰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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