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北京一心机男,利用遗嘱瞒天过海,争到三套房

经过全民普法,很多人开始注意到遗嘱的重要性,可以说,遗嘱是继承纠纷案中战无不胜的利器,被继承人有权利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合法财产。

家住北京大兴区的孙先生,就深知遗嘱的重要性,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争取到母亲的三套回迁安置房。究竟怎么一回事?我们一起来看。

案情简述

孙先生家里兄弟姐妹7人,他排行第六,下面还有一个妹妹孙小妹。1983年,在孙先生18岁时,孙父就去世了,孙母一直未再改嫁,独自一人守护整个家,直至孩子们长大成婚,都有了自己的生活。

1988年,在孙先生和孙小妹的帮助下,孙母把名下宅基地,也就是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翻修重建,将一个大院改成两个小院,孙小妹结婚前,一直与母亲居住在东边院子里,孙先生带着妻子和儿子搬进了西边的院子。

2010年,这处宅子要拆迁。拆迁时,院落被划分为东西二院,孙母与政府签订了两份《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共选择了4套定向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加上周转费并扣减购房款后,两个院子剩余款额共计80万余元。

2016年,孙小妹和孙母以分家析产为由,将孙先生一家三口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拆迁利益。孙大姐、孙二姐表示,如有其利益,二人同意均归孙先生所有;孙三姐、孙四哥、孙五姐表示,如有其利益,三人均同意归孙小妹所有。

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翻建情况以及拆迁之前建设房屋及装修的各方贡献,判决:尚未交付使用的四套安置房中,1号房归孙母所有,2号房归孙小妹所有,3号、4号房归孙先生一家所有。

判决生效后不久,孙母就因病去世了。

2019年,定向安置房交付使用,孙先生将其他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孙母生前于2012年6月6日所立遗嘱有效;判决1号房由自己继承。

原来,早在2012年,在其他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母曾立下一份遗嘱,内容大意为:“孙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4号房由孙先生继承,他人无权继承;孙母名下的其他所有财产全部由孙先生继承,他人无权继承。”立遗嘱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庭审中,孙小妹称,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对4号房及另两套安置房权属作出了认定,且分家析产诉讼时,孙先生没有提到遗嘱一事,孙母也未曾说立过遗嘱,所以,她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孙三姐、孙四哥、孙五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他们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统一,都表示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他们称,孙母从1996年患脑血栓开始,头脑就不清醒,一直是孙小妹在赡养孙母,拆迁时,孙先生为了拆迁利益强行把孙母接走,并经常对母亲辱骂恐吓,所以,他们都不相信母亲会自愿写遗嘱把财产给孙先生。

孙大姐、孙二姐则称遗嘱是孙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孙先生提供遗嘱虽然是真实的,但其效力情况应具体分析。鉴于孙先生原因,其在分家析产诉讼中未出示遗嘱,导致法院生效裁判处理了遗嘱中涉及的房产,所以,法院对遗嘱的第一项内容不做认定,遗嘱第二项内容为兜底性条款,如有对应财产,应为有效。因1号房为孙母个人所有,故孙先生可以依照遗嘱予以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孙母于2012年6月6日所立遗嘱第二条有效;涉案1号房由孙先生继承。

怎样预防这种行为?

看到这里,您明白了吧。孙先生先是隐瞒遗嘱情况分家析产,孙母去世以后,再拿出遗嘱,继承孙母名下财产,这番操作简直了,暗箭伤人,能让人吐血三升。难道就没有办法预防吗?

其实,有的。如果孙小妹也能了解到遗嘱的重要性,在分家析产后,及时让孙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孙先生那份遗嘱自然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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