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论》精华(二)
科学而有用的战争理论。
“搏斗”。“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
把战争看做是一个“三位一体”即由“暴力”子系统、“军事”子系统、“社会政治”子系统组成的复杂大系统。
战争的军事本质是“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
其一,主要同“人民”有关的“战争要素原有的暴烈性,即仇恨感和敌忾心,这些都可看做是盲目的自然冲动”;其二,主要同“统帅和他的军队”有关的“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它们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其三,主要同交战国双方“政府”部门有关的“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因此属于纯粹的理智行为”。
“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
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第一,“暴力”是战争的“手段”;第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是战争的(政治)“目的”;第三,“使敌人无力抵抗”或者“打垮敌人”是战争的最高(军事)“目标”。
政治本质、暴力本质和军事本质的三重性为枢纽。“暴力手段”、“政治目的”和“军事目标”。
“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
唯有斗争是产生效果的要素。
“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
“在军事艺术中经验要比一切哲理有价值得多”。
从“搏斗”中抽象出“暴力手段”、“政治目的”和“军事目标”之后,便把战争看做是一个由“暴力”子系统、“社会政治”子系统和“军事”子系统所组成的复杂大系统。
“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的发展规律。
“用流血方式解决危机,即消灭敌人军队,这一企图是战争的长子。”
“战争要素(即暴力)”。
“战争是流血的政治”。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就是战争自身的特殊运动规律,在无“阻力”的条件下,这个规律会使战争达到“绝对战争”形态。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
“打垮敌人为军事行动自然的目标”、“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战争毫不停顿地进行”。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规律。
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它的规律不完全是自己决定的。
战争的“暴力”子系统本来是不可能脱离“社会政治”子系统和“军事”子系统而单独存在的。
“暴力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来对付暴力”。
“绝对战争”。“现实战争”。
“战争要素原有的暴烈性”。“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
“战争决不是孤立的行为”。
只能根据现实世界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来确定。
现实世界上的战争不仅具有“战争要素原有的暴烈性”,而且具有“作为政治的从属性”;不仅如此,战争的“政治”性质还从总体上制约着战争的“暴力”性质和“军事”性质。
“战争不是独立的东西”,而是由“暴力”子系统、“社会政治”子系统和“军事”子系统所组成的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一个复杂的矛盾总体。
战争的“暴力手段”和“军事目标”不仅依附于战争的“政治目的”,并且,战争的“暴力手段”、“军事目标”连同“政治目的”本身在内,都依附于产生战争的有关国家的特点以及这些国家当时所处的具体社会政治条件,尤其是依附于“群众”条件。
“群众”。
“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统帅和军队所从事的“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
战争是一种“概然性和偶然性”的军事活动,同时,又是一种必然性的“政治”活动。
由于一方面,“概然性和偶然性”充斥在战争发展变化的客观进程中;另一方面,作为军事活动主体的统帅和军队,他们的“勇气”和“才智”等精神力量又不受“贫乏的必然性”的约束而自由自在地发挥作用,所以,“战争无论就其客观性质来看还是就其主观性质(指指导战争)来看都近似赌博”。
“自由不在于梦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可能有计划地利用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在具有“赌博”色彩的表面上是由“概然性和偶然性”支配的战争运动、军事活动中,原来自始至终贯穿着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政治交往”的必然性规律,是“政治”性的必然性规律在战争中、军事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
“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
“胜负的决定取决于总的情况。”
指导战争的军事统帅不但要通晓军事,而且要熟悉政治。
实际上都是遵循着一种特殊的“概然性的规律”。在战争中自始至终贯穿着“政治”必然性。就战争的局部而言,战争中的军事活动是一种“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在战争的运动发展过程中,“政治”和“军事”这两者之间还有不断的变互作用。
人们在指导战争和指导战争时也“必须遵循概然性的规律”。
指导战争必须从战争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必须根据交战国双方的政治因素和政治关系产生的“概然性”首先制定出战争计划,也就是从战争中找出最重要的、有决定意义的东西。战争计划必须根据战争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断地加以修改。“在实施中始终遵循既定的原则”,在战争中不冒险就将一事无成;在冒险中,也还有机智,有谨慎。
“战争却是双方经常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整个军事行动却始终离不开精神力量及其作用”。
战争的整体性质是由“战争要素原有的暴烈性”、“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和“概然性和偶然性”这三重本质属性构成的。
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由于战争的动机和产生战争的条件不同,战争必然是各不相同的”。
“一切战争都可以看做是政治行为”。“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
(确定战争的“政治目的”和“军事目标”)规定了作战的一切方针,确定了使用军事手段的范围和所用暴力手段力量的大小,而且一直影响军事行动的最小环节。
“在战争中军事手段只有一种,那就是战斗”。
“在战争所能追求的目的(即军事目标)中,消灭敌人军队永远是最高的目的(最高的军事目标)”。“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
“打垮敌人”这个军事目标,总的说来,应该包括有三个对象要素,即“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
第一,“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第二,“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否则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第三,敌人的意志必须征服,“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仍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土,敌人在他的国内或在盟国支援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斗争”。
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成媾和。一是获胜的可能不大,二是获胜的代价过高。
“最初的政治意图在战争过程中可能变化很大,最后可能变得完全不同,这是由于政治意图还取决于军事上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
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一,“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敌人时所使用的方法,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第二,破坏敌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适于为自己争取新的盟国,或适于展开有利的政治活动等。第三,入侵,也就是夺取敌人的某些地区,但并不想占领它,而只想在这里索取军税,乃至加以破坏。第四,我们的行动主要是针对增大敌人损失的对象上。第五,“疲惫敌人…通过持久的军事行动来逐渐消耗敌人的物质力量和消磨敌人的意志”。
总之,战争的军事目标只有真正符合战争的客观实际才能够得到实现。
“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斗争”。把战争中的“斗争”具体化为一个个“单位”-“战斗”。
“战斗”对于战争中的一切军事活动来说,具有“消灭敌人军队”的“惟一有效”性。“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最后都落在战斗上”。
不仅战斗的“直接目的”是“消灭敌人军队”;而且战斗的“间接目的”也是“消灭敌人军队”;甚至战斗的“手段”,同样也是“消灭敌人军队”。
战争的军事本质:“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
消灭敌人是主要的,保存自己是第二位的,因为只有大量地消灭敌人,才能有效的保存自己。
防御必须同时有进攻,而不应是单纯的防御。
只要把军队一消灭,其他一切就会随之而土崩瓦解。
尽可能地保存自己的力量,消灭敌人的力量。“保存自己消灭敌人这个战争的军事目的,就是战争的军事本质,就是一切战争行动的根据,从技术行动起,到战略行动止,都是贯彻这个本质的”。
“在战争所能追求的军事目标中,消灭敌人军队永远是最高的军事目标”。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消灭敌人军队”(而不是“占领敌人地区”等)军事目标,坚决地用暴力手段解决军事问题,只有如此,才能赢得战争主动,避免在战略上陷于被动。
“消灭敌人军队主要是通过大会战及其结果实现的,大会战又必须以消灭敌人军队为主要目的”。“必须永远把主力会战看作是战争的真正的重心”。
当我们说消灭敌人军队时,并不是仅仅消灭敌人的物质力量,而是还包括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因为这两者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
坚定不移地选择“消灭敌人军队”这个军事目标为佳、为最好!用流血方式解决危机,即消灭敌人军队,这一企图是战争的长子。在战争所能追求的军事目的中,消灭敌人军队永远是最高的目的。
“预先创造一种于自己有利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