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人社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健全职称体系 完善评价标准
创新评价机制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改革前,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的主要依据包括1988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转发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存在制度落后形势发展、评审体系分散、评审标准滞后、评价结果应用措施不够健全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我们认真落实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建设任务,明确改革工作的职责、任务、步骤和要求,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听取系统内外、各层级相关单位及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初稿。2021年5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两部门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问:《意见》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健全职称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
一是健全职称体系。《意见》首次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职称分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分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按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意见》还明确将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工作的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
二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意见》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同时,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实际,突出考察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实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意见》还对职称评审中的实践经验要求和标准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意见》提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多种评估方式,注重业内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强化职称评审考核、监督,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是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意见》要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应职称等级专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岗位聘用,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专业培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职称评价结果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
问: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专业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区要根据《意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队伍现状,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