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宠物店最怕纠纷,这不是可以蒙混过关的……

有条新闻:七月中旬小敏将自己的阿拉斯加“张全蛋”寄养在一家宠物店,7月30日晚宠物店告诉她狗狗出现便血症状,最终狗狗在送去医院两小时后死亡,双方因为赔偿宜至今争执不下。

开宠物店最难处理的不是没有客户,也不是客户要求奇怪,而是遭遇纠纷。假如纠纷处理的不够好不够体面,反而会损害自己的宠物店的形象。宠物店日积月累的信誉,一旦纠纷处理不好可能毁于一旦,而宠物消费纠纷责任认定也比较复杂,警察/监管介入调解也有一定困难。

尤其宠物寄养会面临比较多的争议,宠物店可能会遇到在寄养期间主人弃养、宠物生病或者死亡、宠物逃跑等等,这都会给宠物店带来损失。如何避免纠纷的产生与纠纷产生前应该做哪些准备?在纠纷发生时如何保障自己宠物店的利益同时给客户一个满意的说法?

首先不得不说的是卫生和消毒,因为宠物店有可能会是许多宠物聚集的场所,那卫生与消毒就绝对不能懈怠。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假如宠物寄养期间染病,宠物店必须赔偿,同时寄养的宠物也需要主人提供相应的疫苗本(尤其陌生寄养客户),以免威胁到宠物店其他被寄养宠物的健康,同时也是对宠物店利益的一种保障。

安装监控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自证清白,同时寄养的时候需要拟定协议,条件满足的话还可以做每日记录。客户和宠物店签订协议的时候也应该仔细阅读协议,认为可接受的条件下签署协议,不应随便签字最终造成误会和矛盾。

宠物店为宠物做寄养前的检查,寄养前要仔细检查寄养动物的状况(不要来狗不拒),可以设立押金制度,防止宠主蓄意弃狗。在寄养协议单上应标明宠物送来时候有何疾病或完全健康,在寄养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双方商议好责任归属问题。因为购买宠物往往没有购买凭据或者交易时根本就没有价款凭据,宠物价值难以量化,这会让双方在赔偿金数目上产生各自不同看法。

建议在协商违约金数额时,可以将宠物一旦丢失、残疾、生病、毛发受损、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考虑在内。如此,当纠纷产生时,双方无需因为责任归属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而展开无休止的扯皮。寄养的小狗出现疾病(除细小犬瘟疾病有潜伏期,其他疾病基本很快就会体现出病症),宠物店应第一时间带狗狗去医院进行治疗,如果是自身原因需承担相关费用;如果狗狗是在寄养之前感染但在寄养期间发病,宠物店需拿出相关证据提供给主人进行费用报销。

由于宠物寄养是有偿的,所以会受到《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明文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约束。宠物店在宠物寄养过程中,若因宠物店养护不善导致宠物狗死亡、生病或残疾等,宠物店应当对宠主进行赔偿。

当纠纷发生时:假如宠物店无过错可以拿出证据(监控可以帮上一定忙)自证清白;假如有过错也可根据事先协商好的方案执行,不会显得拖泥带水也不会让客户觉得没有担当。总而言之,宠物店这样可以做到有备无患,即便没有产生纠纷也可以体现宠物店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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