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02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整理→ 潜渊律师 3月14日

(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第155页二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用)

【022】案例4.2.14 (第155页)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真名张静,网名为“红颜静”。被告真名俞凌风,网名“大跃进”。被告在网上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发表攻击“红颜静”之言论。原告针对被告提起侵害名誉权之诉。本案的焦点在于:对“红颜静”这一网络虚拟名称的攻击性言论是否构成对现实社会中真实的民事主体张静的名誉权之侵害。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张静、被告俞凌风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静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俞凌风通过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静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静的人格。俞凌风在主观上具有对张静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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