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致女友怀孕流产 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

丁玉(化名)和李强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强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强始终称自己离异并且亲友也表示李强离异。

丁玉在李强能和自己结婚的前提下和李强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

和李强在一起时间久了,丁玉竟发现李强原来一直恶意隐瞒自己并没有离婚。当丁玉发现李强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强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案件来源:法律事务讲座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方弘:李强恶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骗色,是否构成诈骗罪?

谭瑛律师:《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当中的李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但是,诈骗罪是专门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即它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必须是骗取了受害人的财物才构成诈骗罪。

李强虽然有欺骗的行为,但他骗取的是色,是女方的身体,并不是骗取女方的财产。

所以,李强不构成诈骗罪。

方弘:对于我们女性来说,骗色在某种意义上比骗财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但是仍然是不构成犯罪的?

谭瑛律师:是的。目前,《刑法》对骗色的行为还没有定性为犯罪。受害人可以从民事方面主张责任。

方弘:丁玉主张让李强出具书面的致歉信并且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书面致歉信和医疗费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谭瑛律师:一般来讲,“骗色的案子”要追究行骗方的责任,在实践当中是比较难的。主要的难点就在于证据的收集比较难。即即便被骗了,但是受骗方很难证明另一方是恶意的欺骗。

如果一方有婚姻关系,还和异性谈恋爱,这肯定是欺骗。但是,现实中也不排除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在有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又和他人谈恋爱。在另一方也都知道对方是有家庭的情况下,肯定就不具有欺骗的性质。

本案比较特殊,女方丁玉一直是不知情的,并且她的证据收集得相对比较全面。

首先,丁玉收集到了男方在婚恋网站上公开征集女性朋友的证据。

一般来讲,婚恋网站首先在登记的时候要对注册人做一些审核,必须是单身才可以在网站上注册,才能发布相应的信息。这是一个比较有利的证据来证明李强在婚恋网站上表面自己是单身。

第二、丁玉查到了男方有婚姻关系的证据,而且还收集到了男方和女方的一些聊天记录。

以上证据可以看出男方一直在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而且男方一直引诱女方与其同居。

所以,我认为在女方的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男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因为,李强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公然在婚恋网站上征婚和丁玉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交往,而且同居。李强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有悖于公序良俗,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我认为李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而且存在恶意欺骗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李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李强侵犯了丁玉的什么权利呢?

我认为李强侵犯的应该是丁玉的人格权,可以细化为丁玉的性权利。

尽管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单独把性权利作为一项权利明文写出来。但是,我个人认为性权力实际上是属于人格尊严权下面细分的权利。即李强侵犯了丁玉的人格尊严权。

因此,我认为丁玉要求李强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并且要求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该酌情予以支持。

方弘:我们之前的节目讲过恋爱期间,如果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流产,事实上男方是不用赔偿的。但是,在本案当中,法院最终是判决李强赔偿丁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并且能向她书面赔礼道歉。

同样都是恋爱期间怀孕流产,为什么丁玉就能够获得相对比较高的赔偿呢?

谭瑛律师: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男方存在欺骗的行为。

如果男方没有欺骗的行为,那么,双方谈恋爱,婚前同居是你情我愿的事情,而且婚前的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如果女方无法证明男方有恶意欺骗的行为,那么男方就不构成侵权。因为,按照我们国家民法的相应规定,构成侵权通常要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才是法律上认定的侵权行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两个人谈恋爱同居,男方没有恶意欺骗的行为,即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通常,男女双方谈恋爱、同居,都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最终导致怀孕流产不能说是男方的过错导致的,应该是双方自愿造成的结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起诉赔偿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但是,本案有一些特殊性。因为,丁玉有充分的证据来表明李强有主观恶意,本身是有婚姻关系,却恶意隐瞒自己婚姻关系。而且,李强在和女方的交往当中,严重违背诚信的原则,诱使女方相信他是单身并和他谈恋爱病,同居。最后,导致了丁玉怀孕流产,情节比较严重,女方因此抑郁了。

所以,法院认为李强侵权成立,判定李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方弘:现实的恋爱当中,还有一种是为了骗财的恋爱关系。男女双方虽然在一起谈恋爱,但是一方的目的不是恋爱结婚,而是骗财。另外还有一种情况,男方一脚踩几条船,并不完全是单身。为了骗色或是骗财,和一方谈恋爱。上述情况,受骗方可以主张赔偿吗?

谭瑛律师: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借谈恋爱的名义骗取对方财物,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可以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报警。

另外,一方脚踏几只船,又和另外的异性交往。这应该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因为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这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所以,一脚踏多只船的一方也不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管是哪种情况,我们建议大家要有证据的意识,即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的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有相关的材料,要注意收集保管,包括双方谈话的一些录音等。

另外,我们也多次倡导,对于婚前性行为尽量慎重,一定要对对方知根知底之后再做出决定,不要贸然进行婚前性行为。这样,最容易受伤的就是女性。如果怀孕流产,对身体上的伤害是必然的。

方弘: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也是很有亮点的,法院对于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这赔偿请求支持了15万,这个赔偿数额还是比较大的。你怎么看这个相对比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谭瑛律师:实际上,这个判决是非常有示范意义的。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的数额都是非常低的,特别在我们云南。

云南省高院曾经出过一个指导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般是不超过5万,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万。

本案当中有精神抚慰金达到了15万。当然,这是北京法院的判决,当地的生活水平要高一些,判决数额也比较高。

但是,从全国来看,15万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也算是比较高的。我认为,这份判决是一个比较好的、有引导意义的判决。

我们经常会觉得对于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过低,起不到对受害人精神抚慰的作用。所以,我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法院能够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提高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方弘:通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谭瑛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受害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种: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本案就是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而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第二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即我们平常讲的隐私权。

第三种: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的。比如,老人死了之后,其中一个子女把老人埋葬了,但是不告诉其他的子女埋在哪里。这种就是亲属关系造成严重破坏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种:在自然人死亡之后,如果有下列侵权行为,比如侵害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死者的隐私的。

例如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又例如被继承人留下来的非常有纪念价值的物品被他人损坏了,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种: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

上述五种情况,受害者近亲属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方弘:我觉得以爱情为名的诈骗有的时候当事人是最为迷惑的,也是最难分辨的.因为,这其中有了爱情的存在,当事人有可能迷失了双眼,进而上当受骗。

所以,恋爱中的男女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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