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有借条转款记录 法院不受理! 不知道这个打不了官司!
赵甲和孙乙是同村儿人,孙乙向赵甲借了10万块钱,说是去外地投资搞生意。
孙乙在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
赵甲越等约焦急,寻思着只能去法院解决了,于是把孙乙告上法院。
但是打官司这个过程也让赵甲很着急,想着这么简单一个案子,咋几个月也没搞完。
就此,赵甲咨询了法官后才知道,因为借款人消失了,这个官司打起来就比一般的案子复杂。
同时,因为赵甲无法提供孙乙的身份信息。因此,法院不受理。
嘉宾:北京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宋健律师
方弘: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比较常见。一方面借款人消失出借人怎么要钱,另一方面,无法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法院受理,怎么办。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借款人消失了,联系不上,或者打通了电话对方不接。这种情况下,钱能要回来吗?怎么要?
宋健律师:应该说这个借贷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到的一些程序性问题。
如果借款人即被告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债权人即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很难送达相关的文书的,比如起诉状之类的法律文书。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必须要履行相关的前置程序。比如,法官要到借款人即被告的住所地上门送达或者邮寄到被告的住所地等来履行送达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如果法官仍然没办法送到,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
而公告送达,仅仅公告的期限就是60天,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借款人,法院审理案子所花的时间会远远长于一个能够找到借款人的正常案件。
上述主要是程序的问题。
在实体方面,就算借款人即被告不出现,只要法院履行了相应的送达程序,(比如上门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通过这些程序来确定法院已经尽到了送达义务。而在被告避而不见,玩消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程序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方弘:判决出借人胜诉以后。但是,借款人还是找不到,这种情况下,这钱又怎么要呢?
宋健律师: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借款人都采取这种玩消失的方式来逃避债务。但是,这种逃避是没有多少效果和用处的!
因为,就算借款人找不到,在诉讼阶段,法院可以通过缺席判决来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以判决的方式进行确定。当判决生效之后,原告可以根据生效的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即诉讼阶段的被告)的财产情况进行梳理。法院能够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汽车、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甚至股票信息。
通过这一系列的查询程序就可以把被执行人的名下是不是有财产,有多少财产进行大概了解。
现在的信息技术比较发达,很多法院跟银行系统进行了联网,也就是说法官在自己的办公电脑上就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是否开有账户,在银行账户里面有多少余额。
目前,昆明的法院还不能通过办公电脑直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以及车辆信息。这需要法官去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查询。虽然程序比较复杂,但是,法官也还是可以进行查询的。
同时,在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把这些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高消费、坐飞机等情况下会遇到障碍,从而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经营,来迫使被执行人配合法院的执行行为。
所以,即使被执行人要采取玩消失的方式来逃避,只要他(她)名下有财产还是逃避不了的。
方弘:这个前提就是债权人即出借人要到法院起诉,而且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但是,本案中,赵甲遇到的第二个困难就是法院不受理他的起诉。也因此,赵甲就没有办法获得判决,也就没有办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乙的财产了。
法院不受理的原因就是因为赵甲没有办法提供孙乙的身份信息,也就是说他知道孙乙是同村人,叫孙乙。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身份信息,法院不受理。这是为什么呢?
宋健律师:《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符合几个条件:其中第一个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的确是存在借款关系,条件是具备的。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即被告孙乙的身份信息要明确。当然,这个身份信息的明确,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提供身份证。但至少能够有被告具体的姓名以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地址。
通过这些信息能够把孙乙特定化,即孙乙就是孙乙,不是其他人。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
在本案中,如果孙乙跟赵甲是同村人,姓名应当是知道的,只是居住地以及身份证号信息这些可能不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还是有办法把借款人的身份特定化,争取法院立案受理。
因为,这个案件中,债权人即出借人不能提供孙乙的身份信息,还有一种可能是是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叫做孙乙。但是,孙乙和他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不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赵甲以被告人孙乙起诉,法院通过核查发现并不存在孙乙这个名字,跟诉状上所记载的信息不符。法院就会不受理。
因此,给大家一个提示:在借钱的时候,首先第一步要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若是熟人,要确定对方的大名即通常所称呼的名字和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一致。大家可以通过查看身份证的原件来确定对方的真实姓名。
在查看身份证之后,还要把身份证复印一份留着,以防万一发生了纠纷,就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了身份证复印件,法院通常都认为原告的确是提供了具体的被告身份信息,应当予以受理的。
另外,在借款的时候,最好签订完整的借款合同,对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等等进行约定。如果这些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借款本金的问题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于利息,可能就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方弘:我觉得关于留好对方身份信息的问题也适用于除了借款纠纷以外的其他很多的纠纷。比如,雇佣保姆或者是租房、平常的进货收货等等交易。一旦发生纠纷,无论起诉到哪,法院都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所以,大家有了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相关的身份信息,就会避免了不少的风险,也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宋健律师:在借款过程中,还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借人跟借款人双方的送达地址。
出借人的送达地址对于出借人本身来说不存在什么问题。
而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实际居住的地方跟他(他)身份证上记载的地方不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在借款合同里面约定借款人接收法律文书的指定地址。
根据现行的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以以约定的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而这个约定的地址,法院只要将法律文书邮寄到约定的地址,不管借款人是否签收,都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这就可以规避法院需要公告送达花费的60天公告期,避免案件耗时太长。
另外,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这也不仅仅是在借贷关系中,在其他很多买卖关系中以及其他的关系中都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通常来说,出借人最好在借款合同或者是借条上进行约定,如果因借款关系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有了这个约定,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
但是,如果没有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出借人就可能要到被告即借款人在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对于出借人来说,诉讼成本通常会比在出借人自己的居住地起诉要高得多。
方弘:如果对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就省去不少麻烦,甚至对你能否要回钱有的时候其实也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案件来源 | 综合罗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