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货途中刹车失灵致车祸瘫痪索赔138万 终审判雇主赔25万!
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凯和李仓双方以100元/次的当地默认惯例达成一致协议由李仓提供运输工具为张凯从店铺分两次将130块石棉瓦运送到孔家营的行为,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仓的损伤系为张凯提供劳务过程中所致,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仓在使用该车辆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必须尽到车辆的安全检查和注意义务,但李仓自称其在为张凯提供劳务中车辆侧翻系刹车失灵导致,充分说明其未尽到车辆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案情,应由李仓承担70%的责任,张凯承担30%的责任为益。
经鉴定,李仓的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但未确定特定的护理人员,故参照云公交(2019)56号文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2018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494元标准计算,故李仓主张的护理依赖费935904元(20年×58494元×80%)符合规定,予以支持。
2019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由张凯一次性赔偿李仓住院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近37万元。
找人拉瓦片,自己出钱,对方出力。李仓刹车失灵出了事故,自己却要承担37万的损失,张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张凯一审、二审代理人叶明奇律师观点:
一、一审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李仓和张凯之间系承揽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承揽中受伤,定做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仓并非单纯得提供劳务,李仓要用自己的三轮车运送瓦片以后才能获得报酬。并且,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的关系,李仓可自由安排运送时间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相反,李仓需以其自有的三轮车及燃油,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来完成运送130块石棉瓦的工作,运送完毕后张凯需向李仓给付报酬;本案双方地位平等,张凯对李仓的工作安排未作过任何干涉,唯一的要求仅有“130块石棉瓦运送完毕”,而李仓仅需完成该工作成果即可获得报酬。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关系。
二、一审法院还存在赔偿标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护理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参照《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规定:2018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68元。本案的护理依赖费,即使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也应当为:10768元/年X20年X80%=172288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935904元,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归纳诉辩双方主张,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判认定的法律关系是否恰当。二、原判计算护理依赖费的标准是否恰当。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即雇员按照雇主指示、要求进行劳务活动;承揽关系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本案中,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李仓实质是进行劳务活动,而李仓自己提供运输工具运送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因此,原判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定性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中,涉及被上诉人李仓定残后的护理依赖费,李仓不能举证其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动报酬标准,本院酌情以100元/天计算,被上诉人定残后的护理费为:100元/天×20年×80%=548000元。原判适用护理依赖费标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020年4月,法院判决:由张凯赔偿李仓住院生活补助费1500元、护理依赖费548000元等损失的30%即250612.57元。
一审法院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导致张凯要赔偿李仓37万,二审法院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使得张凯少赔了12万。尽管李仓的境况确实非常值得同情,但是不能因此就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张凯,司法的目的是让当事各方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李仓的故障三轮车是其从他人手里买来的二手车,其仍然可以向车辆卖方追索赔偿,但很遗憾李仓放弃了这个权利。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