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隐藏的房子被妻子发现,法院判令妻子分到70%的房产

2020/10/17 20:52:33

纠纷发生

陈丽与马建结婚多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9年3月4日离婚。离婚前,马建瞒着陈丽,独自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款118万元。马建此时正在与陈丽闹离婚,为了避免陈丽分割此房产,马建找来朋友王强,以王强的名义购买此房产,等自己离婚后,再由王强过户给自己。马建首付房款58万元,剩下贷款按月还款。

马建在后面的还款中,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几个月没有按时还款,因此影响到了朋友王强的个人征信。王强由此对马建产生不满,随将马建起诉至法院,要求马建补偿自己的个人信用损失。法院审理后,判令王强将该房产过户至马建名下,由马建补偿给王强6万元。

房产过户后给马建后,马建隐瞒房产的事情最终被陈丽发现,此时陈丽已经与马建办理了离婚,但陈丽认为马建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因此将马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分割该房产。

法庭审理

庭审中,通过对该房产的估值,马建和陈丽均认可该房屋于双方离婚时总价值为140万元,目前还有59万元贷款没有偿还。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处理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该财产的确属于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马建购买该房屋,是在他与陈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双方离婚时,对该套房产没有处理,因此陈丽请求分割该房产,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马建在与陈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陈丽,以他人名义购买涉案房产,其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以少分。对于该房产,分割时应该给陈丽多分,由陈丽占有70%。法院判决,由马建占有该房产,马建对陈丽做出现金补偿,总房价扣除59万元未偿还房款,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马建一次性给付陈丽人民币567000元[(140万元-59万元)×70%]。

律师建议

本案中,马建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自己买房的情况,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隐藏一方应当少分。根据此条款,法院判决陈丽分得该房产的70%,由马建按照房产折算成现金支付给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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