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人身安全风险防控思考

律师人身安全风险防控思考

——从“913”枪杀律师案想到的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很有可能随时遇到各种意外,给律师的带来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武汉“913”枪杀律师案凶手雷某,涉嫌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三大严重罪名,据悉还可能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凶手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凶手面对司法裁判不滿,用剥夺无辜律师的生命为自己的不满“埋单”,天理难容,国法难容。律师人身安全问题再一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律师呼吁严惩凶手,更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为律师执业创造安全的社会法治生态环境。

思 考

就在案发的 9月13日当天,中华全国律协会根据司法部的指示,发表了“声明”,匡扶正义,谴责罪恶。湖北律协、武汉律协等先后谴责凶手的犯罪行为。然而,网络上仍然出现对受害律师及律师界一味偏面指谴责及恶意诋毁,甚至谩骂攻击,一些网民不去谴责暴力犯罪凶手,变相为违法犯罪开脱,公然挑战司法部及中华全国律协,公然挑战法治和正义。这是一个可怕的认知现象,严重扭曲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受害人作为职业律师,年仅30岁,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无辜遭到残忍杀害而死。一些网民不去声讨邪恶,不去同情受害人,在留言中反而声讨死者,为杀人犯洗白,有的在抹黑律师的同时,还不忘抹黑医生等,变相推崇暴力,这种非正义的网络冷暴力,连无辜的死者都不放过,十分愚蠢,可悲可恨。不得不警惕,一些“去法治化”的网络评论留言误导,无疑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伤害,对现实网络法治生态也是一种破坏。

凶手雷某,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家公司股东,因不讲诚信,债务较多,被裁判执行的案件也很多,被法院列为老赖,被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其后果由凶手自作自受、咎由自取,与被害人毫然无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凶手欠债并非律师造成,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是公权的行使。况且只是诉前保全,如提供担保或法院措施错误,还可解除保全,但凶手置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于不顾,假想这一切都是对方代理律师造成,而采取报复杀人。在这特定情况下,网络上一些网民不去谴责老赖,不去谴责杀人凶手,不去谴责犯罪行为,反而把各种不公、不满的情绪转嫁到律师头上,谴责评击遇害律师,其认定事物及明是非、辩善恶、知荣辱的价值取向完全走向反面。

被害律师与凶手并无交往,无利害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民事经济纠纷,无任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仇恨,因“纠纷”之说无从淡起。凶手的官司败了是他没有胜诉的理由,案子是法院判的,执行是法院执行的,裁判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律师对案件没有决定权、审理权、裁判权、执行权,这怎么能成为埋下“仇恨种子”的理由?又何以成为杀身之祸的“根源”?任何公民不管有无理由,枪杀律师或杀害任何人是法律所禁止并应受到严惩的。

面对一个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三大严重罪名的凶手不去谴责,反而一味地去谴责漫骂一个恪守职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无辜律师,说明一些网民法治的价值观扭曲至极,完全丧失了公平正义理念,完全丧失了应有的社会道义与良知。一些链盘侠言论的背后充满对生命的淡漠,对法冶的不尊,比事件的本身更为可怕。如任其发展,不加以引导丶教育及管理,其社会后果非常可怕。按照诋毁律师者们的逻辑,律师代理的案子不能赢,赢了必杀,胜诉必谴,这是乱法的歪理邪说,此风一涨,社会必乱,不可不察!

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的案子赢了,对方当事人不滿,拿另一方律师出气,报复对方律师,残忍杀害对方代理律师。同理,法院判一方当事人赢了,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还要去杀害法官呢?该案还应查明凶手杀害律师后,是否有再去报复杀害主审法官的犯意。因为,凶手明知即便杀害了律师,也改变不了法院的裁判。

此案还应注意的是,持枪杀人者雷某,在案发前是有蓄谋和充分准备的,包括谋划、踩点、地点、作案手法、枪支准备、掩饰、手段、及劫车逃跑等过程,都有充分的谋划,并非所谓的“酗酒”引发,“酗洒”后不可能变出枪支来,“酗洒”后不可能如此设计。其起因也并非“三起案件纠纷”,被害律师与凶手并不存在任何纠纷,何来几起“纠纷”起因?其背后是否有以劝说、挑拔、利诱、授意、怂恿等引人犯罪的情形存在;其枪支是自制,还是购买;还是有人提供,如有人提供,其意图如何?是否有共犯存在,均应查清。

令人幸慰的是,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对这一惨案发出声明,对薛伟幸律师的不幸遇害深切哀悼,对受害律师家属深切慰问,对杀害律师的犯罪行为强烈谴责。声明说: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报复、伤害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我会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关爱律师,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注意安全防护。

更多思考

近些年来,律师在依法执业时受到的侵害事件却屡见不鲜,从8月14日到9月13日,一月内有两名律师被“当事人”残忍杀害。8月14日辽宁抚顺律师董某,在当地法律服务所内遇害,终年50岁。一个仅几千元案件刚开庭不到一个月,她服务的当事人(凶手)熊某平认为判决下达太慢而杀人(裁判何时作出送达,是法院职权,律师无权干预。);9月13日,对方当事人又是在法律服务机构枪杀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薛某,罪恶的枪声终结了一个30岁律师的年轻生命。同日下午,湖北得伟君尚律所律师陈某在汉川开庭时被人持刀伤害。以前还有衡阳律师被杀案,因当事人不服判决,赔偿没达到要求,向律师讨说法,到律所办公室将代理律师金某残忍杀害。以及山西律师马某因一起离婚案件代理,被对方当事人狠抠双眼,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然而,在现实中当律师受到暴力伤害或杀害时,有关机关根本没有及时制止的机会,也不可能存在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的机会,甚至就连律师正当防卫的机会都没有。因为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不满时能够知晓,对方当事人败诉律师他能够知晓,但所代理的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要杀害律师时,律师是无法知晓的。所以,以上原则性的正确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缺乏操作性,只有在案发和被害人遇难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或抓捕,只能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至于提醒律师在执业过程注意安全防护,也无操作机制,罪犯在实施暴力犯罪时是突发性的,突如其来,无法预料,防不及防。律师执业的人身安全保障,是现实中绕不过的课题,对于对律师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而言,至今没有可操作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此,提出以下思考及建设性建议,权当抛砖引玉。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人身安全保护立法研究,及时修改《律师法》。《律师法》总则第三条只原则规定了“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而《法官法》、《检察官》、《警察官法》均设了职业保障专章,《医师法》也设有“保障措施”专章,同时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款。而《律师法》没有设定职业保障专章,也缺乏职业保障章节的法条。给人的印象是规范监管多,执业保障少。

二、引入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并用立法进行规范。如将《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引入律师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对《律师法》进行修订时,增设相应章节条款,或根据《律师法》制定相应法规,当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谩骂、侮辱、诽谤、敲诈、恐吓、威胁、跟踪、骚扰、报复、围攻殴打、故意伤害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三、积极探索当事人黑名单管理制度。生命至上,安全为天,预防为主。为有效防控律师执业人身伤害,从源头杜绝做起,借鉴各领域、各行业的做法,积极探索当事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谩骂、侮辱、诽谤、敲诈、恐吓、威胁、跟踪、骚扰、报复、围攻殴打、故意伤害、拒不付律师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等情形者,由律协列入黑名单,律师不得接受其委托。至少可以做到防不住、惹不起,躲得起,离得开。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加强自身防范措施。

1、密切观察当事人异常情形及可能出现的暴力倾向的收集分析,制定相应对策。

2、律师执业机构设置门卫。对进入人员实行登记并安检,装备x光安检或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用以捡查来人是否持有刀具、枪支、炸弹等武器、凶器等,如对网球、羽毛球、高尔夫、小提琴、渔具包等包套进检查,包括行李、包裹、食品、手提包、文包、邮包、快件、手提行李包以及小型包裹的安全检查,防止伪装携带凶器进入律师公共办公场所。注意观察可疑人、可疑物,发现异常,在避免被可疑人发觉下,在不影响自身安全前提下,立即报警,切实把住第一道防线。

从以上一月内两起杀害律师案件来看,如有以上措施,实行登记并安检,并注意观察现场可疑人、可疑物,及时发现可疑来人持有武器、刀具等作案工具,在案发之前第一时间干预和报警,惨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避免。

3、安全为天,预防为主,提高律所及律师对人身安全风险的辨识能力和管控制度。风险识别是源头,律师不能仅考虑当事人的权益,而不顾自己的安危,特刻是未被识别的风险。在风险管理中,包括风险的类别、风险识别、风险概率、风险后果、风险定型分析、风险定量分析、风险登记等等,进行预判,防患未燃。

4、设定执业安全防护距离。应处理好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边界,将当事人、陌生人、可疑人安全距离一并考量,根据律师执业的人身安全风险实际,科学界定律师执业中的与当事人、陌生人、可疑人的安全距离,即执业安全距离。律师执业距离应大于人际及疫情的安全距离,这是生与死的距离,即3.7米~7.6米公众距离较为适当,当遇到暴力伤害或故意杀人时有回避回旋余地。从以上几起案件及所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暴力犯罪来看,距离越近致伤致死的几率越大。从以上几起杀害律师现场分析,如果与当事人、陌生人、可疑人、凶手的安全距离在3.7米以上情形,后果就会有所转机。

5、律协或律所通过购买保险来管理人身风险、执业风险,如律师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险。 避免风险发生时给个人、家庭生活带来冲击,使个人、家庭的生活不受少受风险事件发生的影响。

6、将律师人身安全风险防控与公民防范恐怖袭击及疫情防控结合起来统筹考量,制定律师人身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同时,注意收集网络舆情,网络上对律师的负面言论,可能成为挑起或诱发个案发生的因素之一。

总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建立健全律师人身安全保障防控机制和措施,做好律师执业的保障工作,势在必行。应加强创造有利于对潜在不法分子形成震慑的环境,维护数十万律师的执业安全,使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无后顾之忧,行稳致远,为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成继东律师)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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