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开诊所有基本标准,不达标,恐被注销。

2019年11月8日,卫健委办公厅发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明确了诊所的基本标准。基本标准,也就是最低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可能被发证机关注销登记。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卫健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诊所管理的规范化时代来了,不达标的诊所得赶紧看齐最低标准了。

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

通知释放出了3点明确信号:

  1. 促进诊所发展意见和诊所基本标准,计划利用2年时间,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试点之后,必然要向全国推广。(先试点,适时全国推广)

  2. 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试点地区按照新的标准审核新开办的诊所)

  3. 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达标,可注销)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有以下一些特点。

1.人员方面:明确医护人员资质和配置要求。(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2.设备方面:要求有灭菌设备和急救设备鼓励医疗资源共享。(基本设备要求必须有紫外线灯和高压灭菌设备,要求有必须的急救设备。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3.管理方面:明确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岗位职责。

4.创新监管: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在诊所类别中,口腔诊所数量是比较多的,相对于于其他诊所,有自己独有的特点,为此在诊所基本标准中,专门规定了口腔诊所的基本标准。

1.人员要求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人员要求也是至少1名5年以上口腔执业医师,职称为中职,如果开设5台以上综合治疗台,则至少要有一名副高职称以上的口腔医生。(未来应该会有很多公立医院的医生被邀请注册到诊所,至少开展多点执业)。注册护士1人每增加3台治疗台,需至少增加1名护士。(口腔专科护士将供不应求,在没有学校开设口腔专科护士的前提下,受过口腔专科训练的护士会很抢手,如果开展四手操作,这个护士配比,其实也是不够的。没有四手操作,口腔的感控也是无从谈起的。)诊所基本标准,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2.房屋要求: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对诊室的净使用面积做了要求,6平方米,这也算是最低要求了,2*3米的空间,勉强能够开展四手操作,但还是略显拥挤)

3.设备要求:要求有高压灭菌设备,要有急救设备,对每个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器械设备做了最低要求,鼓励资源共享,但没有说第三方消毒供应。明确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的配置。(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在我看来,对于口腔诊所,最适合的是第三方消毒供应,口腔诊疗机构小,器械多,消毒要求高,消毒难度大,消毒设备投入高,应该鼓励成立专门的口腔诊疗器械第三方消毒供应机构,为区域内口腔诊疗机构提供合格的无菌物品。

4.加强行业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尤其对诊所开展信息化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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