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经理履职属于职务代理
职务代理是依照劳动或雇用关系取得的代理权,依据职权对外执行法人工作任务,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无须法人再次单独授权;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作为其公司负责人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履行义务,项目经理应视为执行承包方工作任务的人员;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金艺公司与赣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金艺公司两次开庭对史远库身份陈述前后矛盾,史远库系金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协调工作,对第三人而言,史远库应视为执行金艺公司工作任务的人员。史远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是以金艺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职务代理行为的特征,因此,史远库当然有权代表金艺公司就争讼之款项与赣商公司进行结算。金艺公司与赣商公司在签订情况说明时已经考虑了工程质量及工期延期等因素确定了剩余工程款的数额,本次确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数额与赣商公司曾按合同约定扣除5000元后向金艺公司支付173500元相类似,赣商公司根据双方协商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并不拖欠金艺公司工程款。金艺公司请求赣商公司给付剩余 31500 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新城区法院遂判决驳回金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金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金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11月7日,西安中院裁定准许金艺公司撤回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职务代理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代理人的职务、职权本身就是委托授权的证明,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应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法律后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其次,职务代理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代理人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职务代理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一般不存在职务行为,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再次,职务代理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职务代理因其在先具有职务、职权等代理权表象,无需相对人举证代理权表象,只要交易相对人对该职权限制不知情,即产生合法有效的职务代理法律后果。
职务代理行为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是在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退而言之,即使是单位临聘人员,只要是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就可以认定职务代理行为的效力。具体到本案中,史远库与金艺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金艺公司的正式职员还是临聘人员,或者是挂靠人员,均不影响其职务代理的身份,即职务代理行为代理人并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作为职务代理,其代理权的依据是其职务,代理权的范围则是其职务范围。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正是通过职务的授予,获得了与职务范围相应的外部授权。对外部来说,相对人是通过工作人员的职务来判断其是否获得了与职务相应的通常授权。因此,如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作出特别的限制,只有在外部的相对人能够知情时才能起到限制的作用。否则,相对人仍然可基于职务的一般职权范围而获得保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此可以说明对职务代理行为单位无须单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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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由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李勇律师领衔组建的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团队,团队致力于打造成为一支“高、精、专”的建设工程领域优秀专业服务队伍。我们团队广聚高端专业人才,集合了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等著名院校的博士、硕士、学士,成员拥有在高等院校、建筑央企、民营企业等行业的工作背景。我们团队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等领域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多次为大型央企、民营企业提供高水平的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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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人
邢国茹 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