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不法商家被判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诉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就在其中。
202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以下简称伊犁州检察院)在办理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等4人非法销售假药罪一案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便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经查,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一家经营多种气体生产、销售的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某公司在只取得医用气态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未取得医用液态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工业氧生产企业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工业液氧,经公司相关人员非法伪造、变造医用液氧出库单、检验证明等手续后,多次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以每吨3000元(其中运输费用约每吨2000元)左右的价格,非法销售给伊犁州直9家医疗机构,销售金额达5140403.2元。
工业氧非法冒充医用氧使用后会对患者造成什么危害?办案检察官向伊犁州友谊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的5名医疗专家进行了咨询。5名专家均认为,工业氧是一种工业产品,而医用氧系医用药品,其生产、储存等均有一系列严格规范。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使用后,生产中产生的杂质、有害气体等进入人体后必然会对患者造成健康损害。
2020年8月5日,伊犁州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公司承担非法销售额三倍共计15421209.6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在伊犁州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在上诉期间,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