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标的执行案件代理的108个标准动作之四十九: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保险金现金价值

原创 侯小律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8月7日收录于话题#强制执行养老金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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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我们我们代理了大量的银行大标的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基本都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故从接手此类案件开始,我们代理人可以做哪些工作,以达到高效执行回款的效果,降低代理的执业风险,我们团队边办理办总结,截止目前,总结了大标的执行案件代理的108个标准动作,今天分享第四十九个,供读者朋友们参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保险金现金价值。一、动作背景大家有没有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人身保险具有避债功能,不能强制执行,这样说法对吗?被执行人的保险金或者说商业保险能否被执行,哪些部分能否被执行,主要取决于这部分的性质。我们先看一下这几个问题:保险金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何区分?哪些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哪些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涉及人身专属性的保险是否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问题一和二: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分红收益构成,是投保人依法应享有的财产权益,与保险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中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享有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问题三: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保险单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可以将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认定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二、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3、江苏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还有广东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也都有关于人身保险、商业保险如何执行,如何解决争议的规定。四、动作步骤第一步,通过到中国银保监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单,因为我们国家规定,保险要实名登记,登记机关是中国银保监会。第二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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