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忠诚保证书是否有效

丈夫多次签下“忠诚保证书”,保证如果出轨就净身出户,并赔偿妻子一百万元。结果,双方还是因丈夫出轨打起离婚官司——

□ 路子亮 李安琪

冯某与曾某于2009年结婚。曾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冯某出具一份保证,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冯某壹佰万元整。”之后,曾某因出轨被冯某发现,分别于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三次向冯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不与其他女人往来”。2021年6月4日,二人因离婚纠纷诉至滦平县人民法院,冯某主张获得婚后的全部财产及曾某在保证书中提到的一百万元赔偿金,曾某主张该保证书权利义务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拒绝履行。法院经审理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无过错方与过错方7:3的比例进行分割,被告曾某向原告冯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的相关规定,首先,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其次,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因此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最后,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在忠诚协议问题的处理上是采取不禁止签订、不强制执行的态度。本案中,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全部婚内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其数额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因此,忠诚协议目前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处境是,当事人以忠诚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忠实义务,因该义务属于道德义务,不具备可以执行的内容,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主张实现身份权利标的,因此类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主张金钱债权,由于此债权缺乏强制执行力,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院不否认忠诚协议之债的请求力和保有力,因此违反协议一方已经自愿履行的财产约定部分,若以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为由主张返还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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