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项个税,扣缴义务人怎么办呢?
这两项个税,扣缴义务人怎么办呢?
2018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因为其中“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规定,我曾在敝公众号“财税微波”中称之为“隆冬里的一股暖流”。
细读此文,对该文中的另外的两项规定,却百思不得其解,待我慢慢道来。
其一、先摘原文如下: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后附),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后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问题:
1、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要不要减去展业成本和附加税费?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而支付劳务 报酬时,另有预扣预缴的方法。那么,按财税财税〔2018〕164号,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适用哪张税率表?如果按表二累计预扣预缴,大概率对其预征重税汇算清缴退税。
其二,亦先摘其原文如下: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而国税发〔1999〕58号相关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问题:
1、在2019年1月1日这后,正常领取工资薪金时要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所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这部分补贴收入加上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减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还是年度税率表?适用年度税率表,是单独适用还是按累计该月税率适用?
2、补贴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是补贴收入?是补贴收入加当月工资?
3、如果是补贴收入加当月工资,那当月工资还要不要加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中?
唉,真是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