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委委员立案审查及处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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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当当

关于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委委员违纪行为的立案审查及党纪处分审批权限、程序的规定散见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1月1日)、《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1983年7月6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8日)等党内文件,并且部分内容已经被修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两委”的案件时,需要从不同渠道、不同途径寻找规定,为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来源:纪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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