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分包发票,如何抵扣申报?

2020年10月21日 来源:

作者:李杉 朱鹂

新疆A建筑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承揽了某单位工程,工程总价1000万元,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公司将其中300万元工程分包给一家来自河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B建筑分包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200万元工程分包给一家来自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C建筑分包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2020年8月工程完工,A建筑公司开具给建设单位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收到了B公司开具的征收率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万元,同时收到了C公司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

现在问题来了,A建筑公司收到非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呢?

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九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情况下,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300/(1+3%)×3%=8.74(万元)。

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200/(1+3%)×3%=5.83(万元)。

A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1000-300-200)/(1+3%)×3%=14.56(万元)。

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区)的增值税预缴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发布)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正常情况下,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乌鲁木齐)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河北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增值税=300/(1+3%)×3%=8.74(万元)。

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乌鲁木齐)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增值税=200/(1+3%)×3%=5.83(万元)。

A公司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增值税=(1000-300-200)/(1+3%)×3%=14.56(万元)。若未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则无需预缴增值税,直接增值税纳税申报即可。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特别政策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来自于河北省的B公司取得分包工程款300万元,仅需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0/(1+1%)×1%=2.97(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00/(1+1%)×1%=2.97(万元)。

来自于湖北省的C公司取得分包工程款20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乌鲁木齐)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总包单位A公司来说,B公司、C公司所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与其无关,不会因B公司、C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多缴纳税款或少缴纳税款, A公司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000-300-200)/(1+3%)×3%=1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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