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保的一个大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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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了一下午关于百万医疗险的理赔纠纷诉讼案例,本来是想找找看,有没有百万医疗险在续保2年后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审判案例。
结果是没有找到与此相关的审判案例。
但我发现了另外一个有意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目前网络保险投保中的一个大Bug,值得跟大家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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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万医疗险的理赔纠纷中,绝大部分都与不如实告知有关。
理赔纠纷案例通常都是类似下面这样的情形:
被保人因病住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有不如实告知,遂拒赔,投保人不服理赔结果,发起诉讼。
按理来说,如果保险公司查到被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确切证据,比如说既往住院记录,那胜诉是可以预见的。
但在实际的诉讼判决中并非如此,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是保险公司败诉了,即使保险公司有被保人不如实告知的铁证。
败诉的理由有很多,但有一类特别新奇,特别有意思。
来看几个案例,大家就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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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案情基本信息:
2018年12月4日,侯某在支付宝平台为自己投保好医保长期住院医疗险。
2019年7月8日,侯某因病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左下肺中心型鳞癌,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查明,侯某2017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11月分别因慢性胃炎、慢性支气管炎、心神经官能症住院。
好医保健康告知有询问“过去2年因病住院、手术或连续服药30天以上”,侯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此拒赔。
侯某申请保险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还是很明确的,被保人确实有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查到了既往住院记录,拒赔理论上来说并无不妥,但最终保险公司还是败诉了。
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以侯某投保前2年内的三次住院病历,推定侯某在投保时未尽到健康告知义务从而拒赔,法院认为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首先,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当庭演示的“好医保.长期住院医疗”险种2019年版本的操作流程,达不到证明侯某在购买“好医保.长期住院医疗”险种2018年版本时,网上操作流程中会有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其2年内有无住院病史的内容。同时,也不能证明侯某在进行该项操作时作出了否认回答。其次,按常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应保存有侯某在网上投保时所填写的相关资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不知道大家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否看得明白。
是这样,我们一般会默认百万医疗险在投保时是有健康告知的,并且只有这个前提成立,被保人才算没有做到如实告知。
但如果被保人否认投保时投保页面有询问健康告知呢?
那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负有举证义务,保险公司就得拿出证据证明投保环节是有向投保人/被保人询问健康告知内容的。
这一点,对保险公司来说极其困难。
本案例,保险公司以2019版好医保投保流程来试图证明被保人在购买2018版好医保时的流程,即投保时有健康告知询问。
这显然不具有说服力,我们怎么知道2019版的投保流程没有改变?
最具说服力的是拿出投保人本人当时操作投保的轨迹,但保险公司显然没有。
由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时有向被保人询问健康告知上的内容,那当然就无法证明被保人有不如实告知,即使查到投保前的住院记录,也没有办法。
该判决理由并不是这一案例独有的,类似的案例我下午还看到了好几个:
案例二:
法院观点:
关于结节问题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内容的问题,众安保险公司提交了在购买“好医保(2019年版)”项目时需要在弹出的健康状况界面填写无相关健康情况时才能继续操作,而健康状况界面中包含了结节问题,张亚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众安保险公司修改过“好医保”项目的购买流程及健康告知内容,且众安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投保人购买“好医保(2018年版)”项目时的购买流程及健康告知内容与其提供的“好医保(2019年版)”的购买流程及健康告知内容一致,且该告知内容与案涉保险单中的健康告知内容亦不一致,对于众安保险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众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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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其实这个判决理由可以扩大到适用所有的互联网销售保险。
不论是网销百万医疗险、网销重疾险,还是其他的产品,保险公司要证明被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就得首先证明在被保人投保时是有询问健康告知的。
一旦保险公司无法证明,那就没有理由判定我们有不如实告知。
这看起好像很搞笑,健康告知本来就有啊,但保险公司得证明。
这好比计算1+1=2很简单,但证明1+1=2无比困难。
有什么东西能证明呢?
投保轨迹记录。
形象理解就是保险公司得把我们投保时的全流程“录屏”下来,才能证明当时有向我们询问健康告知等内容。
由于这几年互联网保险才刚开始大发展,所以一切并没有那么规范,很多保险产品都没有投保轨迹记录,比如至少能知道如支付宝这样的大平台,在2018年都没有记录投保轨迹。
为了专门解决这个问题,前段时间银保监会刚下发了一份文件:《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其中有明确要求:
十五、保险机构应当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
所以这个漏洞,理论上算是已经被补上了,就看各保险机构是否能严格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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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文章其实是教大家一个在理赔纠纷诉讼中会非常有用工具:投保轨迹。
具体怎么用,不多说。
当然,例行提醒,我绝不是怂恿大家不如实告知,这好比手术刀可以救人,也可以杀人,就看你们怎么用。
并且就我看到的案例,并不是所有的不如实告知,法官都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轨迹,我们以此为辩护可能也不会被所有的法官所采纳。
另外,目前监管已经下发规定要求网销保险记录投保轨迹,所以大家并不能知道,目前哪款产品会记录投保轨迹,哪款产品不会记录。
所以单纯以投保轨迹来规避如实告知,肯定是行不通的。
我的本意是这样:
虽然我一直建议大家投保要如实告知,但在现实中仍然还存在一些非主观故意的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投保信息展示上也不是全部合规,理赔纠纷并不能100%避免。
并且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出于节约成本考虑或条件所限,不按要求记录我们的投保轨迹;
那在将来万一发生理赔纠纷诉诸法律时,我们多知道一点,就能多一点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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