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理论研究所所长回应有关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改革的质疑
按:谢鹏程的回应解决了合规从宽制度中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ISO 37301在合规从宽制度中可能起到的作用——答案是:“《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即ISO 37301国际标准。它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要素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也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国际标准。它为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再比如涉案企业是否要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答案是:“涉案企业要彻底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可以说为我们目前的合规从宽制度的实践送来了及时雨。
日前,在湖北省检察院主办、黄石市检察院承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学术支持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作总点评,针对专家学者和检察人员在发言中提出的质疑和问题,进行了回应。现将录音的文字整理稿刊发,以飨大家。
谢鹏程说,在党中央和最高检的正确领导下,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其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日益彰显,得到了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当然,目前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都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我们既要用案例、特别是精品案例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又要通过深入研究、大胆探索,为改革提供更多的规则供给和理论引领,争取在不太久的将来从法律上构建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
Q 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是否干扰了市场本身优胜劣汰功能的发挥,是否会导致劣币淘汰良币?检察机关到底是在保护市场秩序还是破坏市场秩序?
Q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只能解决个别企业的犯罪预防问题,为什么不把重心放在解决一个行业或者一个区域的犯罪预防问题上呢?
A 谢鹏程: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看,一方面社会上缺乏一个经理人阶层,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储备不足;二是企业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现代化程度总体上不高,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还没有发展到公司制的运营机制,企业的生存、发展与企业家紧密在一起的。一旦企业家出事了,企业就面临灭顶之灾。我们要挽救一个涉案企业就要充分考虑这个中国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经验和规则。我们讲要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特别是刑事合规制度,就必须密切联系实际,自觉地把中国实际与国际合规规则结合起来。当前,我们进行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有一个比较好的国际条件,那就是国际标准委员会(ISO)今年初发布了更新版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即ISO 37301国际标准。它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要素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也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国际标准。它为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
Q 涉案企业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要求它们做大而全的合规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做专项合规?
A 谢鹏程:许多人认为企业合规是件“奢侈品”,每增加一项专项合规都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成本就更高了。这主要是不了解企业合规实务的、想当然的说法。实际上,既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全面合规模式,也没有一个企业只做一个单项合规的情形。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是一对虚拟的理论上的关系。现实的实务中的问题是合规体系与专项合规的关系。合规体系是基于企业的合规风险建立的有针对性的、充分且必要的合规管理机制,是一套由机构和制度构成的能够持续运行的机制。这是每一个企业都应当做的合规,也是所有合规必须具备的载体。专项合规是指与某项业务相关的风险防控机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业务、不同的规模都可能需要不同的专项合规。一个企业有多少项专项合规和有哪几项专项合规都是由企业的风险、业务和规模决定的。只有把合规体系与专项合规有机结合,才能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合规管理是一套体系性的、系统性的预防措施而不是一项或者几项整改措施,是适应企业风险防控的一个合规管理体系而不是所有专项合规的简单加总。这是企业合规与一次次基于教训的整改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之后,每增加一个专项合规的边际成本是很低的。企业应当以涉案的专项合规为重点和起点,根据发展情况,不断增加专项合规,逐步形成全面的、完善的、充分的、适当的合规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说,合规体系是基础,专项合规是上层建筑;合规体系是发展方向,专项合规是重点和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