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可以随意查账吗?
摘要
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的核心材料,股东查阅权有所限制,股东查账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身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其中,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如何行使知情权破解信息不对称局面是很多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法》第33条[1]已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的核心材料,股东查阅权有所限制,股东查账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如何认定“不正当目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列举了三种常见情形,并设有兜底条款。故,在实践中认定查账的不正当目的,仍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具体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八条
石某诉宜昌钰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 案情简介
在该案件中,石某与舒某、柳某成立钰祥人力资源公司,三人均已按认缴的比例实际认缴了全部出资。公司业绩不错,但因2018年期间给石某所分利润较少,石某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目及相关决议资料,被公司书面拒绝。为此,石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 法院认为
原告石某作为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参与公司决策、运营的重要手段。原告石某为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相应的股东决议凭证,系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原告石某在向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申请后,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认为原告石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具有不正当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对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有四种情形:……(前文已列)。
石某之女石晓娇曾在被告公司工作,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纠纷后,到其母亲饶某成立的湖北易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而湖北易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虽然石某与饶某已经离婚,但其系石晓娇的父亲,石晓娇先后在被告公司及湖北易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两个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石某在查阅钰祥人力资源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相应的股东决议凭证后,可能损害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合法权益。故法院认为钰祥人力资源公司拒绝其相关申请理由成立。
// 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股东知情权虽然保护了股东的权利,但增加了公司的负担,而且不当查阅行为可能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需要存在限制,避免某些不怀好意的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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