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经典老电视剧中法律常识错误集锦
随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法律成为调整社会生活越来越重要的选择和途径。以法律为主题或与法律有涉的影视作品在不断增加。
从普法角度讲,运用影视剧来宣传法律、确实不失为一种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直接有效的普法手段。但是,留意近年来热播的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电视剧,有一个问题不容回避:这些作品中存在法律常识错误,极易对公众产生误导问题。
电视剧:《律政佳人》
电影《律政佳人》钱小美做证人的开庭部分,钱小美作为证人,是不能参加旁听的,但剧中钱小美一直在旁听席上。还有代理律师在对方发言的时候,站起来喊“我反对”,这在中国的大陆法庭上是不可能出现的,站起来发言的没见过,律师打断对方发言喊“我反对”的也没见过。
电视剧:《我们生活的年代》
电视连续剧《我们生活的年代》曾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但该剧剧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出现了很明显且易误导公众的错误。
在该剧中,律师称赵家乐有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个是“过失杀人罪”,这里律师所说“过失杀人罪”是错误的。
在我国刑法中,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根本无 “过失杀人罪”的罪名。
过失在刑法上主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在过失犯罪中,行为的结果并不是行为人所积极追寻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也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
而“杀人”在语义上理解是一个积极的行为,“过失”与其相连在语法上有所不通,所以刑法在确定罪名时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罪名上描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过失杀人罪”。
因此,剧中律师所称的“过失杀人罪”实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电视剧:《金婚》
电视剧《金婚》中,大宝为父母买了套价值60万元的新房子, 但此后不久警察突然带走大宝,并对大宝说其罪名涉嫌诈骗公款。
我国刑法从未规定有“诈骗公款”这一罪名,这个罪名不过是编导们自己创造的一个罪名而已。
电视剧《金婚》大宝为父母买了套价值60万元的新房子, 但此后不久警察突然带走大宝,并对大宝说其罪名涉嫌诈骗公款。警方告之,只要告大宝的孙某撤诉,大宝还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分。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承诺“免于刑事处分”。
电视剧:《走西口》
电视剧《走西口》中田青从开始审理到被判死刑,再到上报京城审批,前后不到一个月;田青等同案三人都在同一间牢房,可以相互商量,相互串供;田青作为死囚,与他人同牢;田青与豆花的牢房设在一起,相互能看见能说话……
电视剧:《蜗居》
电视剧《蜗居》中,苏淳因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是,我国《刑法》里根本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罪这个罪名,而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苏淳的公司碍于宋思明的权势,向公安机关撤诉,最后,苏淳得以释放。而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可以由当事人撤诉,公诉案件不能由被害人撤诉,只有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撤回起诉。
电视剧:《全民目击》
电视剧《全民目击》存在很多法律上的谬误,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剧中法官唯一作用就是猛敲法槌,大喊安静安静。 局面完全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童涛和周莉可谓咄咄逼人,气势 磅礴。
很明显,编导把内陆的法庭搬到了香港。香港采取的是英美法 系的控辩式,内陆庭审是大陆法系的职权式,法官主导,任何人都不允许在法庭内走动,律师和检察官只能乖乖坐在位子上,不可能站在证人面前指着其鼻子质问。
还有法庭上放的座位牌,写着“公诉组”、“辩护组” ,其实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庭座位牌上应是“公诉人”、“辩护人” 。
在本剧结局童涛在接到林萌萌来电,得知其确是真凶时,打电话 说“我要申请重审”。而按照刑事诉讼法,重审是指法院重新审理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但是剧情中对林泰还没有宣判,故童涛应该说申请撤诉。
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
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方宇身陷“盗车团伙案”,被牵连进去。周晋和公安局的刑侦人员交谈,问道如果他不追求麦冬投毒意图故意伤害的责任,而且实际上麦冬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能不能不予追究。
这位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语出惊人:“我们会在移交检察机关公诉的时候请求检方予以考虑,很多时候检方会只定罪而不起诉的”。也就是“判而不罚”。这句话很让人发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明确“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确定为有罪”,检察机关是没有权力给人定罪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可能会做出法定、酌定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但是检察机关绝对没有定罪不罚的权力的。
电视剧:《别和陌生人跳舞》
《别和陌生人跳舞》最明显的错误是出现在“原告”与“原告人”及“被告”与“被告人”的交错滥用问题上。
其实,稍微细心一点的观众就会感觉到类似穿帮的用语频繁出自不同的甚至是同一人的口中。在葛建斌为于萍萍打骚扰官司的法庭上,在大结局时李儒军故意杀人案的一审、二审中,在这些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律师还是审判长都在叫着“被告”的错误称谓,有时同一个法官却将“被告”与“被告人”交错使用。
同时,在法庭的席位牌上也赫然写着“原告”、“被告”。“原告人”、“被告人”这个概念或说法律术语,是专属于刑事案件才使用的,而“原告”和“被告”法律术语是用于行政以及民事案件当中。
在剧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医生在给一个律师患者做手术时,一个吸血管掉在了地上,由于不能及时找到替代物,而导致这个患者死在了急救台上。剧中公安机关把医生拘捕了,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剧中医生一会儿被称为“被告”,一会儿又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挂在他面前的牌子上写的也是“被告”。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阶段,被控诉的人,准确的称谓,应当是“被告人”,而不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
此外,剧中原审法官判决医生有罪后,很快又开庭改判,审理法官还是原来那几个,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案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法律均规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还有就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不允许旁听的。而作为李儒军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亲属兼证人于萍萍却一直在法庭之上,也是此剧的法律常识错误之处。
电视剧:《交通警察》
剧中有一个初中学生聪聪,因交通肇事撞死了市长的孙女。按照聪聪的户口登记簿,其肇事日刚好是14周岁的生日。聪聪的母亲则拿出出生证证明聪聪肇事时离14周岁还差一天,原因是其父亲为了图吉利而将其出生日期报前一天。电视剧也围绕聪聪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剧情展开。
但这样的安排明显犯了一个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防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该剧中,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不管聪聪是否达到14周岁,均不负刑事责任。
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
“江州案”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情节:狄公奉命致仕江州,薛府恶奴杜二在五平县衙门口活活打死告状的锦娘之父吴四,狄公甚是愤怒,于是命令当场处死了这个为非作歹的恶奴。
众所周知,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是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另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
唐律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动以及皇帝生日、元夕等法定假日,都不得奏决死刑。可见执行死刑的时间也是不对的。
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
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主题是倡导女性对待性骚扰不应该采取忍让沉默而要奋起反抗。
该剧中有这样一段对白,女记者苏静义正辞严驳斥大色鬼汪主编:“你应该放弃你手中的权利而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力,我们才能平等对话!”这段话是在字幕上显示的,因为权利和权力的发声完全相同,如果凭借读音无法分辨。
“权利”和“权力”是法律领域里基本概念,但是对于这两者词义的理解存在偏差和模糊的人,可能为数不少。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可能性;而权力一般是指在某种社会关系的内部,一个主体可以排除抵抗而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能力或潜在可能性。
权利常常和义务相对应,而权力更多的是与职责相联系。权利有时可以放弃比如对放弃债权的行使,但是权力却许多情况下不能放弃,比如抓获罪犯是公安人员的权力同时也是他的职责。
电视剧:《杀青》
电视剧《杀青》剧中刘光作为原告起诉过苗青和美华公司两次,第一次刘光撤诉,第二次因刘光不满18周岁而被驳回起诉。这两个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来主审无可争议。
但是,苗青自首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原来审理刘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对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民刑不分,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来审理的。
来源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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