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警察身份脚踏“八只船” 骗了近300万

刚刑满释放的北京男子刘某谎称未婚、公安大学毕业、系缉毒警察、承包工程为业等,通过婚恋网站结识8名女子,同时与她们保持恋爱关系,后虚构事由共骗取近300万元。最终被一受害者开车骗至公安局,被抓获。

11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97.85万。

男子在婚恋网站结识女子 8人被骗近300万

北京男子刘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

无业的他于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间,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被害人30岁的甘肃女子杨某,刘某谎称未婚、公安大学毕业、系缉毒警察,与杨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虚构母亲患病、购买工程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事由骗取杨某81万余元。

与此同时,他又以同样的方式与另外7名女子保持恋爱关系,虚构钱包丢失、银行卡冻结需要周转、交通事故需赔付、购买工程材料、为工程垫资等多种事由,骗取钱财8000元到67万不等,其中交往时间最短的只有3个月,年纪最小的为25岁。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罪认罚辩称主动投案 还称被害人大都有错

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但辩称自己是主动投案,系自首。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刘某虽被传唤或扭送到公安机关,但在有机会逃跑的情况下没有逃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推定为自首;被害人大多数存在过错,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的刘某所犯的八起诈骗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害人将其骗至公安局 逃跑时被控制

关于刘某到案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事实中的被害人贾某及其亲戚曹某等人与刘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一饭店内见面后,曹某等人以带着刘某找其父母为由,开车将刘某带至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门口附近。

曹某进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院内找到民警并说明情况。期间,刘某离开了其乘坐的车辆。贾某打电话告诉曹某说刘某跑了。

后民警在支队北门附近将刘某抓获,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刘某的到案情况,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刘某是被受害人一方扭送至公安机关附近,在刘某试图脱离被害人一方的控制时,又被公安机关抓获。

曾有犯罪前科系累犯 获刑11年6个月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有主动投案的事实,刘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刘某是主动投案,系自首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法院责令刘某退赔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814535.88,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516440,退赔被害人贺某的经济损失654764.94元,退赔被害人尹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退赔被害人贾某的经济损失673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1223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1782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8000元。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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