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中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
1.法院认定为准用私文书证;
2.与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根本不是一个量级的;
3.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个是它最大的价值。
4.工程领域的资料繁杂,尤其造价确定所需的资料,并无明确的充分必要条件的规定。故此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最短路径的找到确定造价的分歧焦点,节约当事人的裁判时间。在目前法院事务繁杂的今天,增加自己诉讼的确定性,减少不确定性。
6.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和造价辅助人结合,为日后的庭审以及应对造价鉴定,进行造价核对,创造十分便利的条件。
7.有些时候法院可以依据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定案。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计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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