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 | 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2021年9月22日)
近年来,枣庄中院与市税务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健全司法和税务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日前,经过调研枣庄企业破产涉税工作实际,枣庄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切实解决破产案件中存在的涉税难题,提高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效率,建立了符合枣庄发展实际的“税院联动”机制,使破产涉税处理乘上快车道。
一、关于破产程序前期的税务处理
1.【破产信息告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经法院指定的管理人通知破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枣庄市税务局(法制科),由其协助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2.【税收债权申报】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在税收债权申报的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查阅破产企业账簿等财务资料的,管理人应提供查阅的便利。
3.【税收债权审查】管理人应当对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收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列明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证据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可以聘请具有财务核算和办税能力的专业人员核算申报的税收债权,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政策咨询的,可向其提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为管理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4.【异议处理】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通过审计机构审计发现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款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申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管理人和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管理人应当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进行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可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5.【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保全措施、中止执行,并将尚未扣划至国库的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如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税务机关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关于破产审理期间的涉税处理
6.【管理人办税身份认可】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实名认证,办理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税情形的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7.【非正常户解除】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8.【重组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根据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按照重整计划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滞纳金和罚款,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不再纳入《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的违法行为评价指标。税务机关依法及时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措施,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9.【发票使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企业资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予以配合,并辅导管理人按规定开具发票。
10.【税收优惠办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不用且税款缴纳困难的,管理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税务机关对符合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准。
破产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破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1.【债务豁免税收处理】对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债务豁免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2.【破产财产处置税款处理】因处置破产财产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属于破产费用范畴,管理人具有申报并缴纳的义务,由破产企业的财产随时清偿。应由破产企业承担的上述税费,税务部门并不限制财产处置双方的约定行为,但是纳税主体不变。
13.【协助财产过户】破产财产变现后并交纳变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完税证明,不得以破产企业尚存历史欠税、滞纳金、罚款等为由予以拒绝。
14.【管理人责任】破产期间,管理人因履职不当造成破产企业未履行纳税申报和税费缴纳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监督,经核实后应作为减分因素纳入管理人履职评价,并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管理人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三、关于破产终结后的税务处理
15.【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管理人持人民法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欠税,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16. 【联席会议职责】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枣庄市税务局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税务问题。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分析,就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涉税疑难问题进行磋商研究并提出意见。
17.【联席会议召集】联席会议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枣庄市税务局召集。联络部门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与清算审判庭、枣庄市税务局法制科。必要时邀请管理人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研究。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双方均可以发起。
18.【各级联动】全市基层法院和税务机关也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