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前沿 | 民事诉讼过程中鉴定费用的负担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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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史秀永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支付鉴定费用后,要求对方当事人负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败诉方负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鉴定费用的数额;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从两个方面来决定鉴定费用的负担主体。

侵权类赔偿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主体

在侵权类赔偿案件中,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发生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事项;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发生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财产损失数额等事项;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往往发生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产品质量、遭受损害的因果关系等事项。待上述事项的鉴定意见作出后,申请鉴定方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要求对方当事人一并赔偿或者负担相关鉴定费用。

笔者认为,在上述侵权类赔偿案件中,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数额、产品质量、遭受损害的因果关系等事项发生的鉴定费用,系当事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后发生的间接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依法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诉讼请求中,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已支付的鉴定费用,而不能将其作为诉讼费用请求对方当事人负担。只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已支付的鉴定费用时,人民法院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调解鉴定费用由败诉方全额赔偿或者部分赔偿。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将已支付的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用要求对方当事人负担时,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鉴定费用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决定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鉴定费用的数额。

非侵权类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主体

在非侵权类案件中,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等。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发生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申请鉴定工程量、工程价款等事项;在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往往发生部分合伙人申请鉴定合伙期间的盈余额、亏损额等事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往往发生夫妻一方或双方申请鉴定夫妻共有财产价值、男方申请亲子鉴定等事项。待上述事项的鉴定意见作出后,申请鉴定方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要求对方当事人一并负担相关鉴定费用。

笔者认为,在上述非侵权类案件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合伙协议纠纷中的盈余额、亏损额及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共有财产价值、男方申请亲子鉴定等事项发生的鉴定费用,不应当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鉴定费用的数额。需要说明的是,鉴定费用并非诉讼费用,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办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上述规定,系针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作出的,并不包括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系当事人为了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事实主张而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当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应当负担相关鉴定费用。《办法》第十二条也同样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由此可见,在非侵权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决定鉴定费用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鉴定机构,并最终决定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否则,对非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在非侵权类案件中,对于因笔迹鉴定或者印章鉴定等事项发生的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决定该鉴定费用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鉴定机构,并最终决定由败诉方负担。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诚实、守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虚假签名、伪造印章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过程中鉴定费用的负担主体,人民法院应当从侵权类赔偿案件和非侵权类案件两种不同类型予以决定。在侵权类赔偿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已支付的鉴定费用时,人民法院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调解鉴定费用由败诉方全额赔偿或者部分赔偿;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将已支付的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用要求对方当事人负担时,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鉴定费用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在非侵权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决定鉴定费用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鉴定机构,除因笔迹鉴定或者印章鉴定等事项发生的鉴定费用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外,因其他事项发生的鉴定费用最终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9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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