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转收入近1.1 亿元 会计科目暗藏“玄机”

2020年11月06日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作者:唐安睿 任丽萍 沙 莎

实务中,企业已收款并开具发票却长期不发货、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看似平常却又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流程的交易行为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的高度重视。该局第三稽查局在对江苏某工业制造业企业进行涉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却长期不结转收入。针对此疑点,检查人员通过案头分析、询问约谈、智能取证等方式, 最终追回税款上千万元。这一切还要从“待发出产品”科目说起……

紧盯疑点,记账科目初见端倪

检查前,检查人员事先通过“天眼查”及江苏税务数据情报平台了解到该企业的纳税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等信息。该企业主要从事新型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客户均为大型国有企业。检查所属期内(2016-2018年度),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明显差异。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账簿、凭证,发现其设置了“待发出产品”科目,该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已开票但尚未发货的金额。2018 年,该科目余额为2.11 亿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88.4%,金额和占比均较大。检查人员又调取了2010-2015 年度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历年风险应对、税务稽查案卷,发现该企业在2010-2018 年9 个年度内,共有8 个年度增值税销售额大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都对该企业进行风险分析,提示的风险点都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案卷里,企业对产生差异的原因给出了如下解释:客户为大型国有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客户出于自身项目工期、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需要,存在要求供货商先开具发票、后发货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我单位于发货时确认收入,因此造成两者存在差异。

检查人员又将“待发出产品”科目与“应收账款”科目比对,发现2018 年度“应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为9300 万元,远远小于“待发出产品”科目,说明客户先付了款却未收货。“产成品”科目2018 年度期末余额为1.02 亿元,各种类型产品结存193590 个。通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所属的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生产产品并非紧缺商品,客户付款后长期未收货的情况不正常。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情况。

正面交锋,企业狡辩调查受阻

在企业财务人员的陪同下,检查人员实地察看了企业仓库、生产车间,对产成品的实际数量和账载数量进行比对,并初步预估了生产成本。通过比对发现,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数量、成本远小于账面数量和金额,这一发现更加印证了该企业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的重大嫌疑。对此差异,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了企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让销售部门提供了一份《延迟发货函》复印件,企图蒙混过关。当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待发出产品”科目涉税明细和《购销合同》电子台账等资料时,财务人员又以“企业ERP系统无法一次性导出所有未发货数据”为由,拒绝了检查人员的正当要求。几个回合下来,检查人员见正常询问无果,便转变思路,另辟蹊径。

内外夹击,偷税行为终现原形

破解案件,证据采集是关键。为进一步证实该企业通过长期不结转收入偷逃税款,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内外夹击。一路人员“内查”,携带智能化稽查设备上门突击取证,通过“取证魔方”与企业财务办公计算机连接,将计算机的硬盘、软盘内容数据全部拷贝,其中就含有企业《购销合同》台账、“待发出产品”科目涉税明细。检查人员在梳理了企业《合同统计表》《销售出库汇总表》后,抽查了2015-2017 年度部分发货单、发票、合同,结果证实,该企业应下游客户要求先开具发票后发出货物,但最迟两年内都可以顺利交货。另一路人员“外联”,选择到检查年度内交易量较大的下游某大型国企调查取证,在下游企业获取的入库单、询问笔录等证据也进一步证实了对方已经收货。

以上证据显示,在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核算且货物已发出的情况下,2016-2018年三年内未结转收入近1.1 亿元。在铁证面前,企业承认了通过长期不及时结转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多年来瞒天过海的偷税行为最终曝光。2019 年12 月25 日,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徐州市税务部门共追缴税款1185.87 万元,加收滞纳金568.78 万元,并处罚款592.94 万元。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