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五期:遗产的处理(第三篇)

遗产的处理

今天我们聊的是遗产的处理问题。在共同继承的时候,由于遗产是继承人共有的,必须经过分割遗产才能归继承人单独所有。

第   三  篇

-THE TH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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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有两种情况:遗嘱中指定了遗产分割的,就可以按照遗嘱指定的分割方式、方法执行,这实际上属于遗嘱继承的问题。通常我们讲遗产的分割主要是指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分割问题。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前面我们讲法定继承的时候谈过,怎么分割?什么时间分割?继承人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裁决。

遗产什么时候分割?分割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遗产的分割首先是在查清遗产以后才能分割,遗产管理人没有查清遗产的时候,是不可能进行分割的。查清遗产包括查清积极财产,也包括查清消极财产。我们以前谈到遗产管理的时候,遗产管理人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遗产清单,要发出公告,让债权人来申报债权。有的国家规定,遗产分割必须在清偿债务以后才能分割,不清偿遗产债务不得分割遗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是遗产分割前应当清偿债务,但也不是没有清偿遗产债务就不可以分割遗产,这也是可以的,最好是清偿债务以后再分割财产。

遗产分割的时候,最主要的是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这是从《继承法》到现在的《民法典》都特别规定的,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胎儿是有继承能力的,但是胎儿没有出生是不可能去参与分割,因此在分割的时候,要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最好的办法是在胎儿出生以后再分割的,有怀孕胎儿的时候最好不要分割遗产,在胎儿出生以后再分割遗产。如果其他继承人非要求分割的话,这也不能不分割,因为遗产共有不同于一般的共同共有,继承人什么时候都有权要求分割,但是必须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没有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是活着出生的,其他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把胎儿应得的继承份额返还。

胎儿是作为一个主体参与继承的,除了特别原因以外,跟其他的继承人应继份额应该是相同的。如果是双胞胎或者三胞胎,那必须要保留两份、三份份额才可以。如果分割遗产的时候不知道是双胞胎或三胞胎,出生以后发现是双胞胎或三胞胎,对于没有保留的份额,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母亲)有权追回。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胎儿是没有继承能力的,胎儿是不能继承的,已经为他保留的份额,应当由法定继承人重新分配取得。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了,生下来以后死亡了,不管胎儿活了多长时间,哪怕出生一分钟后死亡了,这时胎儿应该保留的遗产份额就成为他的遗产,就由他的母亲取得了,因为这时候只有他的母亲是法定继承人。

遗产要怎么分割?遗产分割的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就按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进行分割,无非就是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分割价款、保留共有等。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我们法律当中有一条专门规定,实际上遗产分割也应当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物尽其用的原则。遗产中有生产资料、有经营性资产,对这些遗产的分割应该是怎么有利于生产就怎么进行分割。

一些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应该分给从事这项生产的人。比如一个农民死亡了,农民有两个子女,一个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一个在城市里工作,这些生产资料应该分给谁?给城市的子女有什么意义?这不利于生产。一个人留了一些资产,有些资产与职业有关系,这些就应该分给从事该职业的人,而不是给其他的人。比如现在的股权、股票。如果这个人死了留下了许多股权或股票,如果大家都推举某一个人作为代理,这就可以不需要分割。再比如一些企业,特别是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死亡了,企业是一个资产,怎么有利于生产?就是谁能够经营该企业,谁取得就最有利于企业生产,他能够使企业经营下去,资产价值会增强,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愿意经营企业的继承人来继承独资企业,对其他人可以进行价值补偿。需要注意的是,独资企业如果继承人继承的是企业的时候,他应该继承企业的所有资产,这里强调的是包括企业所负的债务,他应该全部继承,这不是优先继承的问题,因为继承的标的是一个企业资产打包,企业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应该全部在内。既然继承了,就应当继承全部,实际上这也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当然也有保护债权人的意思。

遗产分割还要方便生活,从生活上讲怎么有利于生活方便怎么来处理。比如被继承人的房屋应该分给谁?应该是分给居住在这房屋里面居住的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设立了居住权就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首先谁住在里面应该给谁比较方便,如果你把他赶出来,你让他上哪住?其他人既然不住在这里,可能就另有地方住。这时候房屋归居住的人,然后由他来补偿其他的继承人。如果居住的人不是一个人是两个人,这两个人都想要这套房子,如果能共有的话,两个人就共同共有,如果不能共有的话,两个人就竞价,谁竞价高谁就取得,然后补偿其他继承人。

凡是共有财产分割的时候,都应当注重发挥物的效用。谁利用这个物最有价值、最能发挥物的效用,谁就应拥有这个物。被继承人从事这项职业留下来的一些资产,只有给从事同样职业的人,才能更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比如我们搞法律的留了一大堆法律资料或法律书籍,如果继承人当中有人搞法律工作,由他或她来继承是最好的。如果给一个不搞法律工作的人,那一点意义都没有,他就会当废纸卖掉了,这就是发挥物的效用。

遗产分割中还有一个问题是遗产分割的效力。遗产分割以后就从遗产的共有变成了遗产的单独所有。遗产分割从什么时间发生效力?这有宣示主义和创设主义两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国家对遗产分割的效力采取的是创设主义还是宣示主义?这是有不同的观点,因为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是有不同观点。多数人认为遗产分割效力从继承开始,这样的话采取的就是宣示主义。但是不论对遗产分割的效力采取宣示主义还是创设主义,遗产分割的继承人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继承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如果分给继承人的财产有隐蔽的瑕疵,其他继承人对瑕疵也要承担责任。比如两个继承人分财物,当时对一个物估价是50万元,这个人以50万元分割了这个物,其他的继承人分了另外的50万元。但是这个物有一个隐蔽的瑕疵,当时的时候没有看到,外表挺好的,因为这个瑕疵的存在,使物的价值变成30万元,对于这位继承人来讲就少了20万元,这个损失由继承人来分担,其他继承人对于物的瑕疵要分担责任,这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还有一个是债权的瑕疵,因为继承人分割的遗产可能有债权。比如两个人分割遗产,一个分了50万元的债权,另外一个人也分了50万元的债权,两个人平分了100万元的债权。后来这个分了50万元债权的人,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只有部分清偿能力,他只能还20万元,30万元清偿不了,这实际上是债权的瑕疵。清偿不了的30万元由谁来承担?这并不是由分得这个债权的继承人自己来承担,其他继承人也要对这30万元(不能清偿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大家要分担损失,这是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

特别要注意的是,继承人的瑕疵担保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有担保责任。如果根本没有债权,这肯定是瑕疵。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有瑕疵,继承人也要负担保责任。但是,分割遗产中的继承人不对股权的价值负担保责任、不对股票负担保责任。比如被继承人留了100万元的股票,根据当时的资产价格大家进行分割,一个公司的股票是50万元,另一个公司的股票也是50万元,你拿这个公司的股票,我拿那个公司的股票,两个公司的股票都是50万元。分割以后发现另外一家公司的股票跌的很厉害,50万元的股票可能就值30万元左右。这时候能不能要求其他继承人补偿?这是不能的。因为继承人不能对股票的跌涨负担保责任,这属于市场波动,而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是市场问题,这是要在分割以前考虑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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