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期:继承权(第一篇)

继承权

今天我们谈一下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法》的核心概念,有时继承权指的是继承制度,我们今天讲的是作为权利的继承权。继承权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继承权的含义、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这是现代法上继承权的基本含义。“继承”有多种含义,比如继承革命先烈的遗志,实际上就是承接先烈的事业以达到事业传承的目的,这是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一种继承概念。

民法上的继承,主要指的是自然人死亡以后,将自然人生前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传承下去(有人来承接)的一种制度。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终止,不能成为一个主体,不能享有权利也不能负担义务。自然人去世前享有的权利、负担的义务如何处理?由谁承接?这就是继承的问题。对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来讲,无非是身份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现代法认为人身权是有人身属性的,是不能转让的,因此就不存在由谁承接的问题,能够承接的仅有财产权利义务,所以现在的继承都称为财产继承。自然人死亡以后,他生前享有的财产权益由继承人接受的这项制度,即为继承。古代法上的继承包括身份(身份权利和人身权利)上的继承(例如,古代法上的宗嗣继承),现在的继承仅包括财产继承。

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的自然人)的财产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是有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含义的权,比如我们前面讲的家庭关系,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此时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实际上讲的是一种资格、法律地位,是基于夫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可以享有的一种权利或者具有这样的一种法律资格。这项权利是法律上客观规定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具有身份性,是当事人不能行使的。现实生活中父母在世,子女就开始索要遗产,这是不可以的,父母在世时的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有人称这种继承权为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条件尚未发生时,它还不具备行使的条件。

继承权的另外一种含义是,继承人参与到继承关系中,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自然人死亡,继承开始,此时继承人参加继承,有权参与继承取得遗产,这才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可以行使的继承权。在我国,客观上的继承权是资格问题,不是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行使的权利,不参与到具体的继承关系中,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继承法律关系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继承人如何来行使继承权,如何参与到继承关系当中分配遗产的问题,进而产生如何来保护自己的继承权问题。

继承法律关系开始的时间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确定了继承法律关系开始的时间,才能确定谁有继承能力,谁能够继承。继承开始的时候,活着的继承人和已经受孕的胎儿才有权参与继承,才会有继承权,如果继承开始时上述继承人和已经受孕的胎儿已经死亡,那就不能继承。而且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只有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才不是主体,其生前享有的财产才能称为遗产。在此之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可能成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无论是现有财产的增值还是新发生的债务,都不会成为遗产,这是遗产的变动问题,不是确定遗产的范围。法律规定遗嘱为“两无人员”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怎么确定“两无人员”?“两无人员”的确定以何时为准?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看继承开始时其是不是两无人员。法定继承人分遗产时,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予以照顾,从继承开始时为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间。

怎么确定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生理死亡,以医学上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判决死亡,以判决死亡的时间为准,判决上写的他什么时候死,他就是什么时候死的。如果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不一致的时候,那当然以自然死亡为准。

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规定是同时死亡,有的推定是先后死亡。怎么来推定先后死亡?又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70岁以上的推定年龄大的先死亡,16岁以下的推定年龄小的先死亡,这是按照年龄来推定死亡时间。

这次《民法典》采纳了原来司法解释的确定意见,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权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都有继承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在实践中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夫妻两人同时遇害,如果都没有父母、子女,一方有兄弟姐妹,另外一方没有继承人,就推定没有继承人先死亡了,他的遗产就归有继承人这一方接受,有继承人的就由他的继承人接受。如果双方是同时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一方没有接受遗产的,那就收回国有。如果都有继承人的话,各方都有兄弟姐妹,那就是同时死亡,同时死亡的互不继承,这是由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变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时间节点。

02

继承权的客体

继承权的客体即为继承的对象,继承对象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法律上讲的是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遗留的财产当然只能是合法的,因为任何财产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不合法的手段不能取得财产,或者不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属于你的财产。如,贪污受贿的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贪污受贿不合法。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遗留的个人的财产。遗产有主体的特定性,即遗产只能是继承人享有的,不能是他人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必须单独所有的遗产,也包括被继承人与其他人共有当中他应当得到的份额,即遗产不必是被继承人单独所有,也包括共有当中的共有部分,这些都可以构成遗产。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遗产”是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才转化为遗产。遗产的范围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会有所“扩张”,最典型的是遗产分配当中分割时遗产的归扣制度,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这项规定,但是我们主张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归扣制度。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对某一个继承人给予了一些特殊的赠与,这部分财产如果没有特别指定以外,在分配遗产时应该计入遗产当中,然后扣除接受被继承人特殊赠与的继承人应当得到的部分。

现实中会有这种情况,被继承人有两个儿子,被继承人生前给大儿子买了婚房,办了婚礼等等,小儿子还没有结婚,这时候被继承人(继承人仅有两个儿子的情况下)如果死亡了,两个子女能不能平均分配父母的遗产?一般不能。往往这时候会考虑,大儿子结婚时花了多少钱,应当把这部分扣除,小儿子也应当享受这一块,扣除以后再平均分配遗产。在农村这种情况比较现实,特别在分家析产的时候,都会考虑到这些问题,这是一种归扣制度,这项制度扩大了遗产的范围,相当于继承人应该得到的遗产提前预支了。

遗产必须是合法的,不合法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不法取得的、不法占有的都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哪一些财产?怎么来确定遗产?怎么来规定遗产范围?原来《继承法》第六条规定的遗产,采取的是概括列举的方式,一方面它规定了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一方面又列举了遗产的范围。这次在《民法典》编纂中对于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遗产的规定应该采取列举的方式,列举出具体的遗产范围,如果不规定具体的财产容易发生争议,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太大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不必采取列举性规定,采取概括式即可。怎么来规定?从正面还是从反面?这也有不同的看法。《民法典》最后采取的是概括式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是概括性规定。然后《民法典》用排除方式,排除了法律规定和依据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不能继承,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遗产不能继承,这不属于遗产;依据性质不得继承的,那也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这个规定是概括式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具体确定遗产范围,法律规定的比较清楚,法律规定了不能继承,那就不能继承,这个好办。依据性质不能继承的不得继承,哪一些属于依据性质不得继承的,这是需要我们考虑的。

我比较赞成《民法典》的规定,因为这会减少很多争议。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有些现在存在过去没有的财产,能不能继承是有争议的。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财产到底能不能继承?我看过一篇报道讲90后立的遗嘱,90%的财产是虚拟财产网络财产。新型财产可否继承,这会发生争议。因此我们现在规定没有列举范围,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就不能继承,其他的依据性质不能继承才不能继承。因此法院如果认为这项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你需要论证它依据什么性质不能继承?它是从哪个性质上不能继承?作为律师为继承人争取这项遗产的时候,要证明它是可以继承的。

哪些不能继承?性质上不能继承,人身权利不能继承,身份权、人格权当然不能继承,与人身直接联系的、不可分割的、不能转让的权益也不能继承。比如,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离退休费请求权,他死了你还能请求给你退休费、离休费、赡养费、抚养费吗?当然不能了。但是这个请求权的行使结果能不能?它指的是请求权是有人身属性的,行使请求权取得的利益是没有人身属性的,它是可以的。

比如宅基地使用权,许多人说它不能继承,根据这项权利属性不能继承的性质在哪里决定?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是有人身属性的,你要求分配一块宅基地,你必须是这个村的居民,你不是该村的村民你不可能有这项分配请求权。宅基地使用请求权行使的结果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当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就有权利在这上面盖房子。此时农民盖了一套房子后死亡了,这个宅基地使用权到底能不能继承?许多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不能继承,但是,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房子不就成了空中楼阁了吗?我们国家的基本规则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到了农村就变了?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上这就是个法定地上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随着房屋的使用权转移而转移,这是法定转移,是可以继承的。

城市中有一些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权利是人身属性。达不到要求,不具备相应条件不能申请。若某人具备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又死亡了,那他人能不能替他申请?肯定不能,但是若某人行使了房屋使用请求权,被批准了,得到了经济适用房,实际也住在了经济适用房中,但是又死亡了,该房屋能不能继承?肯定可以继承,这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财产,我们一定要知道这个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这是有争议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可以作为遗产,一个人死后得到一笔赔偿金,他外面还有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他用赔偿金清偿债务。如果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遗产当然要清偿债务,如果不是遗产就不存在用赔偿金来清偿债务的问题。对这个性质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这是支付给特定亲属的抚养费,指的是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属。如果没有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会不会构成遗产?这恐怕是要考虑的。

保险死亡赔偿金需要看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受益人,那当然是受益人所得,不能作为遗产,如果没有明确受益人,它就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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