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的"冷静期"有多长?各地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加盟合同的"冷静期"有多长?这是长期困扰创业者的一个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各地法院加盟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大数据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加盟合同的"冷静期",有可能是15个月,也可能是1个月。每个案件之间存在一定差异,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具体我们通过案例来看各地的裁判观点。
一、北京地区法院
北京高院专门针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出台过指导意见。北京法院认为"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创业者,以缓冲创业者的投资冲动,赋予创业者可以反悔的权利。加盟合同对"冷静期"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把"冷静期"界定在签订合同有一定期限内,但创业者已经实际利用了品牌方的经营资源的除外。
典型案例:加盟合同约定3天"冷静期",有效吗?
法院观点:该约定无效。
律师分析:法院的上述观点,表面上看是与北京高院“有约定从约定”的裁判口径不一致。但我们从合同法的视野来看,法院的上述观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加盟合同约定创业者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但该期限明显过短,限制了创业者该权利的行使,由于该合同系品牌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品牌方未证明其就该条款对创业者进行了合理说明或提醒,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上海地区法院
上海地区法院与北京地区法院的观点类似。上海地区法院认为,"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创业者,以缓冲创业者的投资冲动,赋予创业者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创业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创业者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典型案例:签了加盟合同15个月了,还能按"冷静期"解除合同吗?
法院观点:过了15个月,也还在"冷静期"范围内。
律师分析:这个案例又似乎与上海高院一贯秉持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相违背。其实不然,在本案中,创业者未完成连锁店选址,尚未掌握且并无实际使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虽然距离双方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已15个月了,但品牌方在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涉案合同中不载明"冷静期"条款,具有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涉案合同仍处在"冷静期"内,并无明显不妥。
三、广州地区法院
广东高院并未制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但其裁判口径总体上与北京上海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高发地区的裁判口径基本一致。
典型案例:签了加盟合同1个多月后起诉,还算"冷静期"吗?
法院观点:算。
律师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至选址阶段就没有再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创业者没有实际开店,尚未利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创业者享有单方解除权。
通过研究分析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各地法院在认定"冷静期"的时,总体上还是秉持“尚未利用经营资源”的原则。不过各地在时间长短的把握上,有一定差异,需要针对个案具体分析,难以一概而论。
本文来源-商文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