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债权人应以谁为被告?

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丧失,若被起诉,已无法以公司为被告,那么债权人该起诉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分为以下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但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起诉时以作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为被告;

2、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

3、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

概括而言,笔者认为,债权人可调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内档材料,首先查看是否有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注销时对公司债务作出承诺,其次查看是否存在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是否虚假等情形确定被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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