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国浩福州 | 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结算业务实务经验

本文作者:翁启标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文末有介绍)

Practical Experience

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结算业务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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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

尚无法律依据

2

问题与解决

3

结语

每一个破产管理人一定都有过与债务人开户银行打交道的经历,但这些经历往往都不那么愉快。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义务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自然也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应当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应当先查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随后划转账户内的余额至管理人账户,最终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将银行账户撤销。实践中,管理人查询银行账户、划转余额时银行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一旦管理人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接管银行账户的工作将停滞,破产案件进程就可能受到影响。

    PART 1

福建省范围尚未

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

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发布了《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2020年4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会商纪要》)。除此之外,近年来各地法院也都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各类规定,以便管理人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业务。

但遗憾的是福建省范围内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管理人仅能引用其他地区的规定作为参考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高院发布的《会商纪要》虽然能够为当地管理人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由于地域限制,无法直接适用于福建省。但北京高院发布的《联合通知》中,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也联合署名发布,因而该文件的效力应当及于全国的所有商业银行,即当然适用于福建省内。

    PART 2

实践中遇到具体的问题

及参考解决方案

1

管理人印鉴无法核对

大多数商业银行办理查询和支付款项等业务,要求核对存款人的预留印鉴。但对于“无财产、无场所、无人员”的三无破产企业,管理人往往很难接管到企业的证件和印章。如果直接使用管理人印鉴,又存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情形。

解决方案建议:如管理人能够取得债务人的公章,则根据银行要求选择使用印章。如管理人未接管到公章,则提供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等材料,并以人行营业部发布的《联合通知》作为依据,尝试与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沟通。

2

必须收取裁定书和决定书原件

部分银行要求收取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目的在于核对材料的真实性。但大多数法院仅给管理人几份甚至一份文书原件。如果每家银行都需要收取原件,显然是不够用的。

解决方案建议: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支付款项仅需要原件核对,没有规定必须收取原件。管理人可以参照该规定,尝试说服银行收取加盖管理人印章的复印件。为了避免沟通无效阻碍破产案件的推进,在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领取多份文书原件备用。管理人也可准备彩色复印件,尝试提供给银行。

3

律师身份不能查询

2019年9月,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就《江苏银行业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致函江苏省高院,明确提出调查令制度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先天不足”,银行账户信息应排除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法院应避免“公权私授”。因此,有些商业银行对于律师调取银行账户信息存在抵触和排斥。

解决方案建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依照破产法执行职务。管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临时机构完成破产管理的工作,而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不是以律师身份履行职责。因此,应当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办事人员的身份首先是管理人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单纯的律师身份。

4

银行账户无法撤销

债务人开立账户的银行有些也是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未能全额清偿贷款,且存在其他担保人未追偿完毕的情况。有些银行会以贷款账户是还款的专户,不同意注销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解决方案建议: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经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银行应当予以销户,无论账户对应的贷款是否清偿完毕。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提供上述法律依据,充分沟通以便注销账户。

    PART 3

结语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网点对破产案件相对陌生,管理人要秉持解决问题的理念,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尝试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大部分业务,可以首先管理人名义提出查询、划转。如银行不认可,以债务人名义查询、划转。请求法院开具调查令和协助执行函是最终的手段。

随着破产案件增多、各地法院纷纷设立破产法庭或破产审判庭,银行将对管理人的工作越来越熟悉,现阶段存在的实务问题也必将逐渐解决。

Tips:

1.查询、划扣、注销携带材料

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律师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人介绍信、企业介绍信、管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授权委托书、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情况说明(说明破产情况)。

2.基本户查询开户清单携带材料

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密码(需询问企业财务人员)

3.银行网点自助打印流水(一年内)

回单卡、银行卡密码

4.网上银行查询银行流水(一年内)

U盾、登录密码、各银行的网银插件、IE浏览器

作者介绍

翁启标 律师

教育背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 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

税收筹划与税务争议 | 并购重组与破产重整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突破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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