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学股权 | 第006天:股权比例中几个特殊数字

股东作为企业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既有义务必有权利。股权比例中有这样几个特殊数字决定着股权性质的变化:66.7%、51%、20%、10%。

大多数公司成立做工商登记时往往没有聘请律师起草公司章程而是直接使用工商局的参考范本或者直接是代办公司在网上下载的范本,因此能够在公司章程中把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权比例做剥离处理的定是凤毛麟角。因此,本文及以后文章未做特别说明时默认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权比例是一致的。

1、66.7≤股权比例(绝对控股型)

如果股东的股权比例高达66.7%以上,公司相关决策基本上都是由该持股股东一个人说了算,其他股东即使不服股东会决议仍得执行。

2、51%≤股权比例<66.7(相对控股型)

如果股东持股比例高达51%以上而又不是绝对控股的情况,公司一般事宜基本上自己说了算,除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虽然相对控股型股东非所有事情都能决定,但是相对控股在“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事宜变相地享有一票否决权。

3、20≤股权比例(关联交易嫌疑股东)

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虽是我国首次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出明确规定的文件,但对于“关联企业”的概念也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等。持股20%以上的股东在大多数学者眼里是构成关联交易的嫌疑股东。

4、10%≤股权比例(杀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持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一旦存在“公司僵局”的情形时,股权比例超过10%的股东都享有选择“长痛不如短痛,杀死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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