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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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开始每天推一篇以前的帖子,因为信披一点通写的不是时效性的文章,都是纯干货,不过时,不out
今日推文:《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几点补充》(点蓝字看原文)
俗话说:炒股是条不归路不炒股是穷途末路
上市公司也是如此,花大笔银子在炒股上面的公司还真不少
根据2017年半年报数据统计(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持有证券投资金额在百亿元以上的一共11家:
那么多闲钱,是不是可以借我点……
其中有分散投资的比如下面几位老哥,据我所知一般的炒股软件一页也就显示20几只票吧,但是下面这几位持有的比我的自选股数量还多:
不过也有孤注一掷的,不管是买大小买一只买定离手,还是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面一下子买好多只,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都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掰扯这件事!
2015年3月20日之前,深交所还有备忘录:深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证券投资》、深中小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不过2015年3月20日起这些备忘录……就被废止了!
不是因为不用了所以才废止,而是因为上述备忘录被揉进了新修订的《规范运作指引》里面,所以话不用重复说了(中小板管那叫风险投资,证券投资只是风险投资的一个种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说了:
但是具体标准没有说,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里面明确了一部分,其审议标准基本上都是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进行比较,要求略微有不同,不信请看:
注1: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严!
比如联建光电(300269):
再比如大东方(600327):
注2:还有的公司也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也拉进来做比较指标,这个无强制,但实际操作时以公司标准从严:
注3:中小板上市公司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不管咋样,要做这个事就得先立规矩!已经公告了的制度很多了,大家搜搜就可以找一个顺眼的去抄啦!
关于自家制度里面规定的审批权限,深交所有规范运作指引明示的与要求一致就好了,尽量不要独出心裁自创一个标准,导致实际实施的过程中给自己找麻烦。
没有指引明示可以选择与《上市规则》一致,或者直接不写(审批权限以《公司章程》为准)模糊化处理,上交所很多公司就是这么做的。
适用于在准备做证券投资前先审议一个总体对外的投资额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比如:
上面点了头,下面就可以实施了,具体买哪只票买多少,这个决策流程你家《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中都有说明,就不要劳神董事会了。
可以直接拿钱去买票,也可以作为劣后级进行配资委托别人管理(但会议决议中续说明具体方式),比如上海莱士(002252):
如果没有及时披露就会变成这样:
比如之前的投资额度小了调大,或者前期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大了变小,比如:
炒股本身就是“零和游戏”,有赚钱的就肯定有亏钱的,《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以说亏损的话不一定要临时公告、也不一定要经董事会审议,比如下面这家如果亏损也仅是向董事会报告就可以了:
但是你家《公司章程》或《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严!比如:
亏损了就一定必须割肉吗?好疼的!
不一定!也可以持股待涨,比如:
公司出售证券累计获利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9.2条的规定履行及时公告义务,比如:
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这块年报、半年报里面都有,我就不粘了。
不要以为董事会、股东大会过了就可以胡来了,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里面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里面也要求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还有各家自己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里面或多或少都会有点风险控制、及时报告什么的要求。报告样本可以参照上海莱士的(002252):
另外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里面要求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比如:
募集资金也可以做现金管理,但是必须是保本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好了今天就嘚吧到这里,还有不明白的小伙伴欢迎来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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