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课 | 第二课:执行法院的选择及管辖权争议处理

问:申请执行人如何选择执行法院?

答:我们在第一课了解到不同的执行依据及管辖法院,而管辖法院之一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若被执行人在多个地方存在不同的财产,则管辖法院也为多个法院。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执行依据种类、执行便利、被执行人财产性质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问:可以同时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吗?
答:不可以,只能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问:在审理程序中所做财产保全的是A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另一财产所在地B法院申请执行吗?A法院保全的财产怎么办?
答: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问:认为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有错误,如何救济?
答: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成立的,执行法院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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