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定金金额?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如何确定定金金额?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Article 586. The parties may stipulate that one party pays a down payment as security and the down payment contract shall be deemed as established upon the actual payment.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The amount of the down payment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parties but it shall not exceed

20 per cent of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the principal contract and the part in excess of the 20% percent shall not execute security effect. Where the actual payment of the down payment more or less than the stipulated amount shall be deemed as a change to the down payment contract.

定金是个很有年头的概念,远在法律出现前就广泛存在于商人之间了。法律不过是对商人之间的习惯作法一种认可。法律认可后,习惯就得向法律看齐了。再不能拿习惯来与法律抗争了,一切以法律规定为准。

定金不同于口头保证,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担保,要放现金给债权人的。

定金是为担保债权而生的,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合同。 就定金合同而言,法律规定定金合同的成立自实际交付定金时起。民法典没有再规定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而是直接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起成立,即没有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连成立都没有成立,不要谈生效了。当然,交付定金的合同成立的同时,也生效了。

如果没有签订定金合同,而是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定金条款的成立也应该适用“自交付时成立”的规定。

问题来了。约定定金的合同或条款,债务人不交付定金的债权人是否可主张债务人违约呢?当然可以的。有合同吗?可是定金合同还没有成立,双方之间还没有合同,怎么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呢?实践中这不是一个问题,理论上,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就有这样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主合同签字后生效。但定金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条款未成立,形成了一个生效合同中有未成立条款的特殊情况。 

定金的数额法律限定为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当事人可以认,法律不认。交付定金的一方以交付定金超过法律规定的20%为限,主张多余部分不应视为定金的,法院会无条件支持。

约定定金比例后,交付定金的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而是少于可多于约定的金额。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则视为双方对定金数额的变更。如果收受定金的人对于交付的定金数额有异议,则应及时提出,要求对方补足定金额或声明只接受约定的金额为定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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