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检验期过短?民法典合同遍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什么是检验期过短?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

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Article 622 If the inspection period agreed is too short and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purchaser to complete the inspection within the time limit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subject matter and trade usage, the period shall be deemed only as the time limit for the buyer to put forward objection for appearance flaw of the subject matter.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The period stipulated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shall prevail if the inspection period agreed or quality guarantee period is shorter.

检验期过短是对买受人而言的,出卖人可能永远都不会觉得检验期过短。

什么是检验期过短呢?法律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这是这个世界能够既有规则又能保持活力的关键。交付一部手机,就手机的数量检验而言,一秒钟就够了,1秒也不能说是过短。但交付一万部手机,对手机进行数量检验的时间无论如何不能低于正常情况下,将一万部手机点数一遍的时间。如果低于这个时间显然可以认为是法律规定的“过短”。 

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检验时间过短的结果或纠纷怎么处理,而是规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全面检验?正常理解下,全面检验应当包括标的物内在质量或瑕疵的检验,而内在瑕疵的检验通过需要比较久的时间; 二是将已经“过短”的检验期限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否合适?因为,如果检验期限过短,那可能会出现即便是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也仍然是时间不够,对买受人不公。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的检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而质量保证期是出卖方承诺的。当事人注意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某些交易或标的物规定了明确的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限,则应在等于或大于此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限。 

题外谈翻译:

“交易习惯”有版本将其翻译为“transaction practice” , 我将其翻译为 “trade usage”,你觉得呢?

“检验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我将其翻译为“inspection period “和“time limit” .约定检验期限后,对于买受人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 time limit. 既准确又不至于重复使用inspection period .

另外,有些句子不必逐字翻译,可简略。如“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说成“约定的检验期限”也不会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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