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场“借种生子”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历史上曾有过一个极为著名的“借种生子”典故:
齐国相国田常,是齐国田氏宗族第8代宗主。在“多儿子多封地”的思想指导下,为扩大田氏势力,田常选了一大批美人充实自己后院,又让门客、侍从随便出入后院。这么做的结果就是,到他死时,儿子已多达70来个......
当然这些儿子多半是“借种”得来,连田常自己也弄不清哪个是亲生的,哪个是借来的,但他并不介意这事,毕竟对他来说比起亲子血缘,利用儿子多的优势强化宗族势力、把控齐国权力才是重点。
从此,田常成为了史书上的一朵奇葩,经常被人评点议论。
普通人是很难像田常一样不在意亲子血缘关系的,对男性而言,儿女是否亲生不仅涉及到尊严问题更会影响生活方方面面,如财产继承。
我们知道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这义务正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男女双方是否结婚、是否离婚甚至孩子跟谁姓,都不影响客观存在的血缘之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便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对夫妻双方而言,能顺顺利利要孩子是最好的,但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要孩子就会比较麻烦,一不小心还会影响婚姻关系,我们今天聊的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因无生育能力竟选择“借种生子”,不料引发荒唐闹剧。
(当事人均为化名)
程亮和方琳小夫妻生活在浙江嘉兴,都是外来务工人员。2007年,两人登记结婚,程亮盼着妻子能尽快生下个孩子,没想到妻子迟迟未怀孕,小两口都为此着急不已。
起初,程亮以为是方琳身体有什么问题,但结婚次年去医院检查之后,他才知晓是自己无生育能力。这件事让程亮备受打击,虽然方琳没有因此和他闹离婚,但孩子的事却成了夫妻俩最大的心病。
程亮有个堂姐,堂姐和丈夫一共生育了3个孩子,一家五口每天的生活热热闹闹。每当看到堂姐一家的温馨,程亮便羡慕不已,或许是太渴望达成要一个孩子的愿望了,时间一长,程亮心中竟浮出一个念头:
堂姐夫的生育能力绝对没问题,不如向他借个种?
这是个很荒唐的想法,但程亮当时觉得可行,并且认真和方琳商量了。方琳也想要孩子,便同意了丈夫的建议,而堂姐夫听夫妻俩说完之后,表示自己愿意“帮忙”,后面的事顺理成章。
不过此事毕竟有些超乎常规,程亮夫妻不敢告诉堂姐,堂姐夫更不会主动和妻子说了。
2009年10月,方琳生下一个男婴,本来程亮不介意这孩子并非他亲生子,对夫妻俩而言有孩子是喜事,没想到孩子出生后,问题很快接二连三出现:
堂姐夫竟然要求与方琳继续维持亲密关系,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向夫妻俩索要费用,并说要夺回亲生的孩子;堂姐夫一闹,程亮堂姐也知晓了他们私下达成的“秘密协议”,被瞒在鼓里的她大怒,也跑去程亮家吵闹,甚至与方琳动手。
为了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程亮和方琳在警方调解无果后转而寻求法院帮助。此案特殊之处在于,程亮和方琳为了要孩子选择的“借种生子”办法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也为法律所禁止,从法律角度而言程亮堂姐夫的确是方琳孩子的生父,根本改不了。
最终,程亮和方琳放弃了诉讼途径,听从法官的建议与堂姐夫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
因为无生育能力选择“借种生子”绝对不可取。虽然延续血脉、养儿防老之类的传统观念会影响人们的做法,但现代社会不比古代的封建宗族社会,行事的参照标准应该是法律而不是传统认知。
如果夫妻俩因此类问题想要个孩子的话,完全可以选择收养途径,或者通过人工授精方式。
夫妻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通过人工授精方式得到一个孩子,这孩子算不算婚生子女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相关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工授精生子的法律地位,但前提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在这种情形下,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和一般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区别,父母应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其他赡养、财产继承之类问题也不会有什么复杂纠纷,但“借种生子”,今天聊的这个案例已经足以说明其后果可能无法预料了。
想要孩子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与此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人伦常情以及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成长,所谓“借种生子”,即使不论法律层面的问题,也实在过于自私,图一时之方便却可能引来无数麻烦,无论如何,不宜纳入考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