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因议价等被收回经营许可证 的哥状告出租车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张某将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和某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出租汽车经营权。
叶律师认为:
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且在执法过程不仅存在选择性执法行为,还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与违规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匹配,处罚过重的情形。简要代理意见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某在巡游运营期间,虽存在议价行为,但不存在拒载、甩客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本案中的乘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有出行需要的乘客,而是市委目标督促办公室暗访人员,议价行为也未造成“乘客”的实际经济损失,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对较轻。
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张某的出租汽车是自己购买,他对出租汽车享有的经营权是经过审批的,经营权期限是从2018年12月至2026年12月止。张某的议价行为并不符合“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所以,张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多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被告在收到乘客的投诉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书面通知张某,而是直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被告在作出收回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的决定前并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某告知其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载明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同样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本案行政处罚无效,依法应予以撤销。
四、被告在对驾驶员张某作出“吊销从业资格证”的严厉处罚以后,再次对张某作出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权责相适应原则。
五、被告对同一违章行为采取完全不同的处罚方式,其选择性、针对性执法行为,已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被告印发的《某市主城五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重点车辆和重点人员管理制度(暂行)》,明确:“有拒载、议价、绕路、拼客等性质恶劣行政处罚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将被列为行业重点人员。行业重点人员驾驶的巡游出租汽车也将同时被列为行业重点车辆”。而在首批公布的113辆行业重点车辆中,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对一年内被投诉次数高达20次的出租汽车,还有少部分车辆半年内就被投诉9次以上,包括2019年上半年就有70辆出租汽车至少被投诉3次以上,仅纳入“列入行业重点车辆”的处罚,并未回收车辆经营权。驾驶员张某的一次议价行为,连列入行业重点监管的资格都不够,更不用说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也无从谈起收回张某的车辆经营权。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