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斧头律师”该不该受到处罚?
前 言
我认为:法庭应以规则之治优先,强调形式理性,对任何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都应当依法处理,不能过多的考虑其它因素和理由,否则,很容易导致规则形同虚设。如果仅因为是律师违反了规则,并有可以归咎的理由就予以支持和解脱,不是在维护最能够保护我们的规则和秩序,也极有可能授人以柄,为自己违反规则和秩序寻找理由。要知道,不讲规则、不讲秩序的最大的受害者只会是我们律师,不会是其他人(现实生活中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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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在福建石狮法院对携带斧头出庭的律师进行处罚后,受到处罚的律师就此专门进行了说明:
在说明中,在表态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对,愿意接受法院处罚后,该律师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其阐述的理由主要有:
1、公诉人在法庭上只出示了照片,没有出示原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用袋子包斧头时,能否判断是刃还是背会影响到其主观故意(本案争议点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伤人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2、在公诉人未出示原物的情况下,自己携带斧头出庭的目的是出于对事实的追求和职业的要求(所携带的斧头是该律师开庭前专门到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所买的同款斧头);
3、未事前和法官沟通,是因为时间紧急,没有沟通的机会,所以只能选择当庭作为证据提交。
该律师还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或许至少让辩护人看看实物),不要不重视物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能以照片这种书证代替物证,这显然缺乏真实感,给人感觉像走过场,这样不太好。
在该律师说明出来之后,逐步在朋友圈看到有不少律师朋友发表自己的意见。主流的意见是该律师行为虽有不到,但法院的反应也过度了,批评教育下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又是罚款,又是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处理,法院有点不厚道。
我虽然也是律师,但并不太苟同朋友圈的主流观点。我认为:法庭应以规则之治优先,强调形式理性,对任何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都应当依法处理,不能过多的考虑其它因素和理由,否则,很容易导致规则形同虚设。如果仅因为是律师违反了规则,并有可以归咎的理由就予以支持和解脱,不是在维护最能够保护我们的规则和秩序,也极有可能授人以柄,为自己违反规则和秩序寻找理由。要知道,不讲规则、不讲秩序的最大的受害者只会是我们律师,不会是其他人(现实生活中也如此)。斧头属于具有极大杀伤力的器具,该律师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进入法庭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律师进行罚款并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由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没有问题。法院的处罚没有问题,我们没有必要为自己犯的错误找理由,该律师所犯的错误并不能因为其辩解的理由在性质上有所改变。
首先,公诉人只出具照片导致难以有效质证并不能成为减轻律师责任的借口,因为这实质是以别人行为的不当为自己开脱,这是一种错误处理问题的方式。而且如果可以成为理由的话,我们律师不会成为受益者,只会成为受害人。因为这样的处理方式,不是规则之治,而是采用丛林法则,律师作为弱势群体,永远占不了便宜。 实践中不是经常因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对所有的律师都抱有怀疑和警惕,一棍子全部打死,在规则之外设置各种各样的条件和限制。当律师讲理时,还被说还不是因为你们自己所导致(有朋友就在担心会不会因为这事,法院有恢复对律师的安全检查)。
其次,该律师所述的其他理由只能归结于该律师经验不足,业务不熟悉。为什么不给自己留足够的庭前准备时间,导致匆匆忙忙,开庭前一个小时才完成自己想要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即便马上就要开庭,也应当找机会与法官正式开庭前提前沟通而不是没有沟通直接在法庭上出示(至少可以给书记员说一下)。所以受到法院处罚也不能说冤,可以让该律师长长记性,汲取教训。
为避免受到律师同仁的指责,我需要申明的是我不是为法院的做法找理由,只是站在纯理性的角度讨论问题。不能因为是弱者就渴望得到厚道的对待,真正能够保护我们的是大家都守规则,而不是因为弱势需要另眼看待。我更宁愿看到的是我们律师群体都心悦诚服的接受法院的处罚,然后在其他人违反规则后,理直气壮的要求法院予以惩处和保护,大家一视同仁,对的就应当坚持,犯了错误就该接受惩罚。
最后,我虽然认为法院处罚“斧头律师”没有问题,但认为处罚尤其在通告上还是太过直接简单。我理解,石狮法院的处理方式应当采用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做法。一方面,在对该辩护律师违反规则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时,应当向社会详细公布事情的经过以及处罚的依据和理由,而不是简单的“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让众多吃瓜群众不明就里,浮想联翩;另一方面如果该律师当庭或在接受处罚过程中对自己携带斧头出庭的理由进行了辩解,应当予以回应,以正视听。如果该律师所述本案物证应当出示原物而公诉人未出示的理由成立,应当要求公诉人出示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毕竟该律师带到法庭的斧头不是本案的物证)。
我想,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了法庭的权威和公正,让我等吃瓜群众心悦诚服,举手称赞。
附:
1、石狮法院通告
2、该律师解释说明
“向各位领导同仁检讨个事,上面这个带斧头的是我[撇嘴][撇嘴][撇嘴][撇嘴][撇嘴][撇嘴][撇嘴],我想有必要向各位领导、同仁交代下事情的主要过程,事件缘起于:本人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未遂,致被害人轻伤,公安侦查时以故意伤害定案,公诉机关起诉时按故意杀人起诉,而导致检察院认为是故杀的主要的问题就是斧头)中为被告人辩护,而这案件的争议主要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案情大致是被告人去商店买了一把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据其称又去买了药,将黑袋子又装在药店的白袋子里,然后到现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未拿出斧头,用两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将物证(斧头)当庭出示,仅出示照片,而本人认为被告人使用袋子包斧头时,能否判别是刃或背对其主观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该案第三次开庭前(之前两次开庭检察机关未提供监控,后面在本人第一次开庭后质疑时才补交,而本人在详细看监控后才发现:被告人击打时有用黑白两袋子装斧头,而之前连当事人都没反映有此情节)。出于对事实的追求,职业的要求,我让内勤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内勤在开庭前1小时左右交给我时,我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极为有利,且经过实验,被告在装着两袋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辨别击打时是刃或背,与书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实可能有出入,故本人赶紧临时决定带上用两个袋子装的,有用橡胶封刃的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本人先让我所另一律师去法官办公室,但快开庭了,到法院时法官已不在办公室,于是本人赶往法庭,法庭已快开庭,为此本人只能选择当庭作为证据提交,法官在庭审后让我提交至收转中心。本人确实有认识到此行为不妥,但时间紧急,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才会出此下策。本人对自己的行为给同行造成的影响万分抱歉,请原谅本人的鲁莽冲动。这事法院已对本人进行了处罚500元,本人认罚,但本人也会向法院领导建议:刑诉法规定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或许至少让辩护人看看实物),不要不重视物证在刑案中的重要性,不能以照片这种书证代替物证,这显然缺乏真实感,给人感觉像走过场,这样不太好。就像这案件,物证的出示确实很重要,至少可以让我省了22块钱买斧头[呲牙]。 在此再次向各位同仁诚心的道歉,这事本人确实是做错了,请原谅!如果我的行为对你以后的工作有所影响,本人将尽全力维护我们律师的集体形象,在此也希望各位同仁多多批评,指教,本人将尽力改正[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抱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