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温馨提示之十八:货物贸易外汇政策要点通俗解读系列(三):“登记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指导银行和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特推出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操作温馨提示系列材料。本期推出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要点通俗解读系列(三):“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理定义

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二、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一)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二)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三)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延期收款登记;

(四)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办理的退汇。

三、企业办理《登记表》业务需提供的主要材料和温馨提示:

四、《登记表》业务需提醒银行和企业注意的主要事项

1.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4.《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6.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7. 金融机构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8. 金融机构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温馨提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法规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afe.gov.cn)一“政策法规”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栏目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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